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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己方垫付宣发费的方式逾期实现该目标,宣发费如何退还?
【原创】文/汐溟
片方委托宣发方宣发影片,双方约定若宣发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票房业绩,宣发费应部分退还。宣发方虽未在约定期限完成约定任务,但此后通过自己追加宣发费的方式最终达成了业绩目标。尽管逾期,但仍完成宣发任务。该种情形下,宣发费应如何退还?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宣发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代为宣发其出品的影片。宣发费200万元,由甲负担,分阶段在影片上映前向乙支付。乙保证影片上映后30日内院线票房达到2000万元,若未达到2000万元,乙应向甲退还部分宣发费,宣发费退还的金额按照票房差额的10%计算,即(2000万-实际票房)×10%。
履行
影片上映前,甲向乙支付200万宣发费。乙将其全部用于影片的宣发。影片上映到第30日时,票房为1600万元。此后乙与院线协商延长发行期限,院线同意延长上映期30日,乙自己追加宣发费40万元,在上映第55天时票房达到2000万元。为配合乙延长发行期,甲为乙重新出具授权书,以便乙能够完成发行期限的顺延。
争议
影片下映后,甲追究乙的违约责任,理由是乙未在30日内达到票房为2000万的目标,依据约定应退还部分宣发费,退还金额为(2000万-1600万)×10%=40万元。乙则认为,尽管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业绩目标,但其通过延长发行期限,垫付宣发费40万元的方式最终成功完成了任务。乙垫付的40万宣发费应由甲承担。两项抵销,乙无需再退还甲宣发费。
评析
甲系影片的出品方,对影片享有版权,影片的宣发本应由其负责,但甲委托乙代为宣发,处理宣发事务所需的宣发费由甲负担,影片宣发结果如实现2000万的票房成绩,该利益由甲获得。甲乙之间具备委托关系的权利特征,涉案合同应为委托合同性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影片上映前,甲向乙支付200万宣发费。影片上映的30日内,乙将200万宣发费尽数用于宣发支出,并无剩余。
甲对乙的委托事项,是在上映后30日内使影片实现2000万票房的目标。30日是双方约定的上映期,如甲无法对该履行期限具备特殊意义,如有违反将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证明,则30日上映期限并无特别意义,属于普通的履行期限,对其违反不影响甲合同目的的实现。迟延履行属一般违约行为,甲对乙的委托事项应为在上映期内实现2000万的票房目标,而非必须在30日内实现该目标。
影片上映30日后,因未完成委托事务,在宣发费已经用尽的情形下,乙自己出资,垫付40万宣发费,以延长上映期的方式继续处理宣发事务。支出的宣发费与400万票房增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支出该费用必要且合理,同时乙继续积极处理宣发事宜。乙的前述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完成2000万的票房目标,目的是实现甲的利益,客观上也产生了增加400万票房的结果,该结果所得利益也由甲享有。因此,乙延长上映期间,支付的40万宣发费系其为甲垫付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本文对乙是否应承担向甲退还40万宣发费的违约责任不予置评,即便甲有权追究乙未在约定期限实现既定目标的违约责任,但乙也有权要求甲偿还垫付的宣发费。两项相抵,乙无需再向甲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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