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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售火柴枪涉非法买卖枪支被公诉,二审维持“判三缓三”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实习生 邓荣
2023-11-28 10:22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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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售的8支火柴枪被鉴定为枪支,2020年7月,江苏连云港市“85后”男子高某被广东珠海警方刑拘。高某今年6月一审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认定,高某非法买卖火柴枪7支,综合考量高某非法买卖枪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行为均不构成情节严重。高某等三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珠海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火柴枪”给人以致伤力较低的印象,主要源于其是以火柴作为装填物击发,但实际致伤力如何,仍应综合其外观、材质、装填物、枪口比动能等来进行综合判断。涉案“火柴枪”实际装填弹丸后枪口比动能可达一百多焦耳/平方厘米,与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上千焦耳的比动能虽有不同,但也与玩具枪几焦耳、十几焦耳的比动能有着明显区别,反映了涉案“火柴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各上诉人买卖的行为具有当罚性。

高某的父亲高先生表示,他们不服二审判决,将申诉。

开网店卖火柴枪被“判三缓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起诉书显示,高某于1989年出生,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拘。经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其间的2020年12月,高某被取保候审。

高某告诉澎湃新闻,他从2015年开始在家开网店,主要卖一些70后、80后、90后小时候玩过的怀旧玩具;之所以会卖火柴枪,是因为自己小时候玩过。“货源是从淘宝上找来的,也是在淘宝上卖的。”

高某称,在出事前,他未想到过网售火柴枪会犯法,所卖的火柴枪售价最高100多元,利润几十元左右。2018年,江苏连云港当地的民警曾来他家检查,说不让卖玩具枪了,他就没有再卖过火柴枪。2020年7月15日,他在街上被来自广东珠海的民警带走,随后被刑拘。

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4月至5月间,高某将“长管后击”“外管后击”以及“大腚后击”等多个型号的8支火柴枪出售给司某林,并根据司某林所留的收货地址将火柴枪发货至郝某辉的店铺。经鉴定,上述8支火柴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金湾区检察院认为,高某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火柴枪以火柴为子弹,靠撞击引燃火柴头产生爆炸效果,将火柴棍击出,同时发出响声,是曾经流行于全国的手工玩具枪。

2023年6月30日,金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同案中,除了高某,另有13人因出售或购买涉案火柴枪被公诉。

金湾区法院一审认定,郝某辉自行出售涉案火柴枪22支,并协助司某林出售火柴枪7支;陈某出售火柴枪20支;司某林出售火柴枪13支;韦某得、徐某兰分别购买涉案火柴枪2支;龙某国、吕某柱、马某勇、胡某强、崔某强、马某、宁某方、李某宁分别购买涉案火柴枪1支。

金湾区法院表示,各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首、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或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金湾区法院一审认为,上述郝某辉等13人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郝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司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韦某得、徐某兰、龙某国、吕某柱、马某勇、胡某强、崔某强、马某、宁某方、李某宁等10人被判处管制6个月。

二审:量刑上已经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一审宣判后,被“判三缓三”的高某、陈某以及被判处管制6个月的徐某兰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高某上诉提出,公安部无权制定枪支的认定标准,案涉枪支鉴定意见非法无效;“火柴枪”不论外形、材质还是动能上来看,都是玩具,其不可能意识到是枪支,不具有犯罪故意;高某的上家李某某、王某等被判无罪,没有理由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

陈某上诉提出,“火柴枪”售价低廉,每支差价10元,还要承担物流成本,其销售没有非法牟利;涉案“火柴枪”枪管尾部的传火孔口径均为2.9毫米,以火柴为发射物,通过网络公开买卖,且枪口比动能低,不易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社会危害性较小。

徐某兰上诉提出,其因给孩子买玩具而购买了案涉枪支,从未意识到会被鉴定为枪支;同类案件中即便行为人被定罪,也是作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涉案“火柴枪”的鉴定争议,珠海中院二审认为,首先,就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枪支鉴定标准合法有效,鉴定机关采用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其次,就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而言,枪支的致伤力和危险性是客观的,并不以其持有人具体使用方式而定,故对枪支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应依照科学的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人员一审出庭所作说明,其根据外观和构造判断涉案枪支为前装填式非制式枪支,被认定为枪支的标准是能击发底火,为进一步测试枪支的致伤力,对部分枪支通过填装弹药、试射钢珠的方式进行了比动能测试,上述鉴定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再次,就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言,案涉鉴定意见系依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开展鉴定,该规定附则部分规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程序,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执行,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本案相关鉴定意见符合上述鉴定规则的要求,涉案“火柴枪”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珠海中院表示,至于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即依据鉴定意见能否认定涉案“火柴枪”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所规定的鉴定标准,对以火药为动机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经检验,涉案“火柴枪”装填猎枪弹发射药及钢珠进行射击,弹丸能够快速射出,符合上述鉴定标准,故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应适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作为鉴定依据。据查,该规定针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规定的鉴定标准为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本案鉴定意见虽适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而作,但公诉机关为查明涉案“火柴枪”的危害性,亦委托公安机关对枪口比动能数值进行了检测,结果均在120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远大于前述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故不论适用新旧鉴定标准,涉案“火柴枪”均应当认定为枪支。

珠海中院二审认为,涉案“火柴枪”均为铁质或不锈钢质,由枪管、扳机、击锤等部件构成,具备相应的联动机构,外观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枪支相似,功能上以火药为动力能进行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与玩具枪有明显区别,在此情况下各上诉人仍进行买卖,应认定具有犯罪故意。从在案证据来看,在我国对于枪型物严格管控的背景下,各上诉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概括认知,或至少依照常理应当可以认知,故各上诉人就犯罪主观故意方面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当罚性以及一审处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珠海中院二审认为,经查,在涉案“火柴枪”均被鉴定为枪支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追究各行为人非法买卖枪支的罪责。“火柴枪”给人以致伤力较低的印象,主要源于其是以火柴作为装填物击发,但实际致伤力如何,仍应综合其外观、材质、装填物、枪口比动能等来进行综合判断。涉案“火柴枪”均具有明显的枪形外观,且为金属材质,虽以火柴为击发物,但实际装填弹丸后枪口比动能可达一百多焦耳/平方厘米,与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上千焦耳的比动能虽有不同,但也与玩具枪几焦耳、十几焦耳的比动能有着明显区别,反映了涉案“火柴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各上诉人买卖的行为具有当罚性。在具体量刑时,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火柴枪”的发射物为火柴,致伤力较小,相关行为人通过淘宝、微信等交易平台公开出售、获利较少,且购买者多以怀旧、收藏等为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等因素,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上诉人陈某、高某等出售者未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对上诉人徐某兰等买家充分考虑认罪认罚的情况,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管制,量刑上已经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高某所提其上家已被不起诉或判无罪,请求类案同判的上诉理由,珠海中院表示,经查,高某向司某林出售涉案“火柴枪”的时间是2018年4-5月,微信账单显示司某林向高某支付货款的记录从 2017年8月持续至2018年5月,而高某为证明王某、李某某是其上家,所提交的“刘某虹”转账给“王某”的账单时间是2016年1月,向李某某支付款项(付款人不明)的账单时间是2015年7月,且在本案中高某供述其购进“火柴枪”的上家是“维某”,无论是从时间的对应性上,还是证据的关联性上,均不能够证明高某在本案中出售的7支“火柴枪”是来源于王某、李某某。因此,基于个案情况不同的实际,其以王某、李某某的处理结果类比本案,无参考性。

据此,2023年11月20日,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了高某等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李晶昀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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