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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职业病危害治理卫生监督专项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2023-11-24 15: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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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督促用人单位加大职业病危害治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遏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组织开展了“蓝盾行动”——职业病危害治理卫生监督专项执法,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象为主,结合重点职业病监测、随机抽查、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对治理对象开展指导帮扶与行政处罚并行的专项执法。小编梳理了两起专项执法中的典型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法定责任与要求。

上海青浦区某五金制品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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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2023年7月25日,属地监督机构根据双随机检查任务要求,对辖区内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随机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进行烤箱网片金属配件的加工,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调直→冲压→折弯→焊接→包装→成品入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噪声、电焊烟尘、紫外线、氮氧化合物等。后查明:1.当事人未组织劳动者姬某、许某两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分别安排其从事点焊(接触噪声、电焊烟尘)和调直(接触噪声)岗位作业;2.未组织劳动者王某、程某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3.调查发现劳动者王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某某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复查 ”,但当事人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进行相应复查;4.当事人已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但现场作业时,未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5.当事人未在生产车间点焊岗位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通风排毒设施)。6.当事人已在生产车间氩弧焊岗位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某某某牌通风排毒设施),但未按照规定对该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维护、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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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上海青浦区某五金制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警告;4.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警告;5.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警告;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警告;以上2项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

案例来源:青浦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上海宝山区某用人单位

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

及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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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2023 年5月23日, 属地监督机构依法对某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材料及辅料加工、销售等,主要工艺流程:原料→切割→热处理(校平)(180℃)→酸洗→修磨/抛丸→酸洗→打包。现场查见该单位2022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现场查见该单位劳动者陈某的上海某某医院出具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复检报告,体检日期:2022年12月13日,结论:“疑似职业病:噪声:疑似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建议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诊断。主检医师签名:胡某某,主检日期:2023年1月4日”。现场未查见该单位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书面材料。经查实,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劳动者陈某的疑似职业病;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陈某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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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上海宝山区某用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职业病危害治理卫生监督专项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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