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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店主获刑!

2023-11-24 11: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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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

店主获刑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食用保健品调节身体机能。适当食用保健品有利于补充膳食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和身体机能。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鱼龙混杂,有些经营者为了攫取不法利益,违规销售保健品,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近期,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店主冯某因违法销售性保健品,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冯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购“海马鹿茸补肾胶囊”“虫草鹿鞭王”“雪域藏宝”等性药用于销售,截至2022年7月,冯某对外销售“海马鹿茸补肾胶囊”4盒,“虫草鹿鞭丸”2瓶,共获利人民币100余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冯某的店内查获“海马鹿茸补肾胶囊”等13种待售保健食品共计73盒(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经鉴定,上述“海马鹿茸补肾胶囊”等13种保健食品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部分保健食品还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2021年,被告人冯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购保健食品“鹰王”17瓶、“双效肾宝”1瓶、无名无包装胶囊3袋用于销售。2022年10月,冯某将上述保健食品销售给刘某,共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鉴定,冯某销售的“鹰王”“双效肾宝”及无名无包装胶囊中,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鹰王”保健食品中还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犯罪以后冯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冯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考虑冯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冯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什么是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可扩张血管,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心梗甚至猝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如果大量服用西地那非,会产生依赖性,降低身体抵抗力,出现头痛、视觉异常、心绞痛、心悸等不良反应,危害人体身心健康。

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莫要迷信广告宣传,警惕虚假宣传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刘芮辰

原标题:《食品安全宣传周|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店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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