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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付款期限又约定待第三方支付影片份额认购款后履行
——附的是期限还是条件?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出品电影,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某期限内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钱款,同时约定待第三方成为联合出品方,支付影片份额认购款后再履行钱款支付义务。义务的履行既附有期限又附有条件。该约定是附期限还是附条件条款?
约定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网络电影,约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及收益的分配比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引进丙为联合出品公司,丙从甲乙双方各收购该剧5%的投资份额。丙将认购款一次性支付给甲,甲在收到丙认购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给乙88万元。
履行
丙未向甲支付认购权,甲也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万元。
争议
乙主张,甲未在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88万元,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甲则认为,丙未向其支付认购款,其付款条件未成就,故而不构成违约。
评析
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甲承担的是附期限的给付义务还是附条件的给付义务。具体而言,是“丙将认购款一次性支付给甲,甲在收到丙认购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给乙88万元”的约定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截至时生效。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期限。合同附条件或期限,规范的重点不在合同何时生效,而在于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预先安排合同的效力,以此引导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者合理分配交易风险。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个不确定性事件,其价值在于使已经成立的合同至预期事件发生时才产生或消灭效力。期限,是未来确定的时间,其发生具有必然性。区分条件与期限的最主要依据不是时期的确定性,而是到来的确定性。时期确定,到来也确定的是期限,时期虽然确定,但到来不确定的是条件。
涉案合同约定,“丙将认购款一次性支付给甲,甲在收到丙认购款后,于2022年3月22日前支付给乙88万元”。尽管甲负有在2022年3月22日前向乙支付88万元的义务,该期限具有确定性,但同时也约定,甲在收到丙的认购款后履行该义务。从履行顺序看,丙向甲支付认购款,甲向乙支付88万元。丙的支付义务在前,甲的支付义务在后。而且从约定内容看,推测甲向乙支付的钱款来自于丙的投资份额认购款。该约定的目的,应该是甲自有资金不足,只有丙向甲支付认购款,甲才有资金向乙转付。由此可知,甲能否向乙支付钱款,取决于丙是否向甲支付认购款,依赖于甲的履行行为。然而,丙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甲乙双方对此都无法控制。故,前述约定虽然约定了确定的付款期限,但除期限外,甲义务的履行还取决于丙的履约行为,因丙履约行为的不确定性导致甲能否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该约定属于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的类型,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款。因为丙未向甲支付认购款,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甲有权拒绝乙的履约请求,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2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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