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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扫码点餐?法院:侵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在扫码点餐环节设置关注公号、获得个人信息查询授权的前置程序,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
2021年7月,孔某至某餐饮公司用餐时,通过手机扫码方式进行了点餐并结账,在这一过程中,孔某被注册为某餐饮公司的会员。孔某发现,按照商家设置的扫码点餐流程,必须先关注商家的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商家获取消费者的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后,才能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商家获取前述信息,则无法进行线上点餐。
此外,孔某点餐后发现,即使取消关注商家的微信公众号,自己仍是会员,个人信息仍存储在商家处,个人无法自行删除。
孔某认为,某餐饮公司设置的这种扫码点餐方式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消费者无法自行删除储存在商家处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遂将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告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根据现有证据,孔某用餐时没有服务人员告知可以人工点餐,导致孔某以为只有扫码点餐一种服务方式。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自行设置的扫码点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并授权其获取孔某的相关信息,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故某餐饮公司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本案中,孔某尝试通过取消关注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注销会员并删除存储在某餐饮公司处的个人信息,但没有实现。某餐饮公司在庭审期间辩称,删除会员信息须消费者提交书面申请,但其此前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提交书面申请的要求告知孔某,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孔某直至一审诉讼时,仍未能如愿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法院认为,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不作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决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据此,孔某要求某餐饮公司书面告知其获取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和方式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综合案情后,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饮公司停止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删除收集的孔某个人信息;将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孔某进行书面告知;就侵害孔某个人信息权益向孔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孔某公证费用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扫码点餐服务的普及与发展应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为前提。商家在设置扫码点餐程序时,应当以实现点餐目的、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若超出点餐的必要范围强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的落脚点不仅在于自然人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筑牢法治观念。餐饮行业在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时,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严格把握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才能让消费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扫码点餐方式,促进餐饮行业的服务升级。这也是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信息化社会发展,平衡数字化发展红利与个人信息保护应有的要求。
原标题:《不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扫码点餐?法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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