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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对江西高院293万国家赔偿存异,向最高法提起复议
封面新闻10月18日消息,在收到国家赔偿决定30天后,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一起来到北京,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这是李锦莲第一次走出江西,在人生的前68年,这个遂川县农民去过最远的地方是省会南昌。在那里,他度过了近19年的牢狱生活。1999年,因被控毒杀同村两名儿童,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今年6月1日,李锦莲被改判无罪,随后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万国家赔偿申请。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这个赔偿金额太低了,我们无法接受。”李春兰在收到赔偿决定的消息后曾这样表示。此前李锦莲方面曾与江西高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10月18日上午,李锦莲和女儿李春兰来到北京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准备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李春兰对这里并不陌生,在近20年的申诉岁月中,她曾多次到此提交申诉材料。一年多之前,也正是最高法做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审李锦莲案,开启了该案无罪判决的关键之门。
记者注意到,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要求撤销江西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再次提出要求江西高院赔偿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215047.5元。此前,江西高院曾驳回这一请求,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江西高院认为该项赔偿请求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李锦莲的律师认为,江西高院的侵权行为相当于认可了之前所有侵权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其必须为认可的行为负责,这也符合《国家赔偿法》对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是未能守住法律底线最后一道的主体。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江西高院法官王芬在该院官微9月18日发布的《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案承办法官解答相关问题》中进行了解释:“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复议申请中,李锦莲提出了15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其律师表示,李锦莲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9年,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其母亲和妻子均在此期间去世。精神伤害不能通过金钱赔偿而消弭,只能通过金钱来抚慰。
此外,李锦莲还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因申诉而支出产生的费用等进行赔偿。
(原题为《对江西高院293万国家赔偿存异 李锦莲计划向最高法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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