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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3-11-23 1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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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松桃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当庭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身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和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使用,接收和转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资金。杨某某因此获利人民币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违法所得的资金,并应他人的要求,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法律规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银行卡。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对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以及身份证提供提供给对方以获得好处费,不曾想“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将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生什么也莫要生贪念,幸福的生活是要自己去创造,一时的贪念就会葬送所有的“可能”,你无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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