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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这三人获刑罚!
不制毒、不贩毒,你以为就不是犯罪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犯罪!
近日,松桃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一小型轿车载着刘某乙、吴某某、刘某丙前往重庆市某县城购买冰毒和玻璃瓶,在返回贵州省松桃县城途中,四人在车内用玻璃杯制作吸毒工具一起吸食冰毒。
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乙与吴某某到重庆市某县城购买冰毒后返回贵州省松桃县蓼皋街道某宾馆,在刘某乙开的605房间内与刘某甲等人用矿泉水瓶制作吸毒工具一起吸食冰毒。
2023年6月的又一天,被告人刘某丙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到重庆市某县城购买冰毒后返回贵州省松桃县蓼皋街道某宾馆,在刘某丙开的605号房间内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用玻璃杯制作吸毒工具一起吸食冰毒。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当庭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法官有话说:
众所周知,毒品是社会公害。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体而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当指住宅、出租屋或者具有管理权的其他场所。
“场所”,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自己的或借用、租用的住所供他人吸毒;二是以自己开设的饮食、浴室、美容、按摩等营业场所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三是利用工作之便,将自己看管、工作的地方提供他人吸毒。
毒品是全球公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牢记“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不仅仅是远离制毒贩毒,更要杜绝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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