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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政服务将赋码管理,机构派未赋码人员上门拒不改正的最高罚1万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二孩”“三孩”家庭增多,优质家政服务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好家政“请不到、请不起、不放心”的现象广泛存在。
为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省《家政服务条例》,自明年7月起实施,对家政服务范围、管理职责、用工规范、各方义务等予以明确,并全要素促进家政行业“扩容”。
消费者选择服务人员前可先扫码查评价
长期以来,服务素质良莠不齐、行业管理质效不高、服务人员上岗体检不规范等问题是制约家政行业发展的难题。对此,《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明确对家政服务机构及其指派或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机构码和人员码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将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核查身份信息后,赋予家政服务机构码、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后,在家政服务人员码予以显示并动态更新。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服务工号牌或家政服务人员码;未主动出示的,用户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或与指派、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一致的,用户可以拒绝接受其服务,机构应当退回已收取的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机构对用户提出的退还服务费、居间介绍费等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根据《条例》,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机构指派或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未按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里家政”平台还将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包括选项打分、个性化评价和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等。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平台将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选项打分和综合评价等级予以展示;
消费者可以在选择确定家政服务人员前通过扫码方式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码。
居家式家政服务预付不得超三个月
针对家政服务市场混乱、服务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条例》对各方义务进行了逐一明确。
首先强化服务机构职责,要求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的,应对拟指派或居间介绍的服务人员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以及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情节轻重等情况,并如实告知用户。
《条例》鼓励家政服务机构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费的方式运营。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采取预收服务费方式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用户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部分的服务费,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并不得因此减少或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家政服务人员的禁止行为方面,《条例》明确不得向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谎报用工用料;不得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不得盗窃、侵占、骗取、擅自处置或故意损毁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等。
同时,《条例》对用工要求提出规范,规定居家式家政服务合同应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住宿条件,家政服务人员的更换情形、更换次数、更换人员到岗时间等,并对消费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鼓励开发按日或次计费的家政人员意外险
为促进家政行业“扩容”,《条例》还从人才培养、培训和能力评定等方面全方位、多要素提升对家政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如,规定人社部门应将母婴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市场急需的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目录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定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按日或按次计费型的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按日或按次投保。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对家政服务相关保险费予以补贴。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通过联合家政服务机构建设实训基地等形式,提升服务人员技能水平。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加强家政专业设备和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企业的培育,支持智能家政机器人和智能养老护理设备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此外,《条例》明确,省商务、发改、人社等部门应与省外劳务输出地建立家政服务协作机制,推动家政服务供需信息互通、跨省体检结果互认,引导省外人员进入家政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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