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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证人仅在“担保人”处签名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个保证人,若保证人仅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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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小刘为资金周转向小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小徐不放心,让小王当保证人,小王仅在该份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小刘未能还钱,小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小徐将小刘、小王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刘归还借款、小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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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仅在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注明保证方式,小王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在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
因此,小王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小刘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小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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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小王对小刘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经法官判后答疑,小徐才恍然大悟,原来只有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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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如果小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到期后,小刘没有还钱,小徐既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小王承担责任。小王此时便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和提供担保是常有的事情。如果你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提供一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定要记得明确注明,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是保证人,要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 | 罗娟花 邓同海
核稿 | 李红
原标题:《【以案说法】保证人仅在“担保人”处签名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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