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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吧精选|学点司法鉴定知识,有备无患

2018-10-18 11: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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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能否鉴定签字的时间?

同一个人故意改变写字习惯签两份合同,能鉴定出是同一个人写的吗?

用十年前的纸张和笔墨新写的文字,能否鉴定出来?

人格分裂者不同人格的笔迹特征会否完全不同?

这些年来,司法鉴定在诉讼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鉴定意见对于诉讼最终的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却仍有许多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技术和程序缺少起码的认识,其中不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人员。

那么,司法鉴定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对诉讼结果起到什么影响?进行司法鉴定有些什么程序步骤?可能运用到哪些技术?对这个行业有多一些的了解,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也能少碰些壁少吃点亏。

本期题主:司法鉴定中心资深工作人员陈建,关于司法鉴定,尤其是文书鉴定的问题,欢迎与他聊聊。

▍笔迹鉴定能否鉴定签字的时间?

Q:陈老师您好,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想请教您两个问题:

1.笔迹鉴定能否鉴定签字的时间?

2.如果一个人签了两个合同,故意改变写字习惯,那么能鉴定出是同一个人写的吗?

陈建:1.您所询问的问题关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这正是现今文书鉴定领域中最受关注、难度最大的一个鉴定事项。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件,已经不再使用以前仿冒签名、私刻印章这种容易被识破的手段,倒签文件这种伪造成本极低、获益通常较高、很难被鉴定出来的文书伪造手段在实务中日益泛滥。比如,我自己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过很多夫妻诉讼离婚,其中一方(有趣的是,好像通常是男方)出示借条,落款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这种手段,希望能够转移财产。有很多案件在我所在单位最终成功鉴定出借条是在离婚诉讼期间伪造的,揭穿了伪造者的手段,但我觉得,肯定有更多此类的伪造文件是没有被鉴定出来的,这对于司法公正无疑是巨大的伤害。

关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具体技术,在很多教科书中都是这样描述的,主要使用铁离子测定法、溶解法、热差分析法、薄层色谱扫描分析法、气相色谱法等。对于上述这些技术,普遍要求条件比较苛刻,比如只有两三年之内的材料能够鉴定;或者误差范围比较大,有的方法误差范围会有好几年;最要命的是,这些技术普遍要求破坏检材,这是现在很多当事人无法接受的。

我所在单位关于形成时间鉴定使用的是拉曼光谱检测法,是一种现在看来效果不错的方法,但仍然有一些限制条件和风险。由于字数所限,就不再具体讲了。总之,文书形成时间是有办法鉴定的。

2.第二个问题关于字迹同一性鉴定。人在成年后,会具有比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很难改变,可以依此鉴定真伪。

即使不是刻意伪装笔迹,人也不可能像复印机一样,书写两个完全一致的签名字迹。更何况还有很多种不同的书写状态,比如坐着写和站着写、快速书写和慢速书写、有衬垫物书写和无衬垫物书写等等。也就是说,即使是同一个人书写,也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字迹。

但是,人在成年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身体会长期处在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再加上人成年后心理状态也进入一个比较稳定的成熟状态,以及在长时期的书写练习活动中逐步形成书写动作自动化锁链系统的许多个人特点,总之,就是:每个人即使再刻意去改变自己的字迹,试图去让自己写的字迹不像是自己的,但总会在细节处或多或少地显露出其自己独有的、与他人明显不同的书写习惯。

上述这些特点,总结而言,构成了个人书写习惯的特殊性、稳定性和反映性,它们共同组成了书写动作习惯理论,这是字迹同一性鉴定的理论基础。

但是,我经常在日常工作中跟人聊,司法鉴定这个行业呢,也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也是靠人在做。是人,就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正确。社会上有我们这一行,我相信就有另外一行,就是伪造文书那一行。我觉得这很正常,就像有警察就有贼,有卖糖的,就有卖降血糖药的。也不要把司法鉴定这一行想得那么神秘,司法鉴定与伪造文书之间,就是一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关系。这也督促着司法鉴定这个行业的所有从业者,要时刻保持学习,不断追求进步,自我砥砺。你我多进一步,可能真相会被多挖掘出一分。你我手中可能只是一件由于“职业倦怠”而可能被忽视、被轻视的“活儿”,但对于当事人,它可能甚至关乎一生的幸福。大家共勉。

Q:陈老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下,如果用十年前的纸张和笔墨新写的文字,是否能鉴定出来呢?

陈建:1.由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事项在全国各地有许多家鉴定机构都在开展,采用的具体方法也五花八门,我没有一一了解过,只能就我所在单位采用的拉曼光谱检测法来进行回答。

拉曼光谱检测字迹形成时间的原理,是通过检测字迹书写在纸张上以后所产生的相应变化,来测定字迹的形成时间。字迹是书写在纸张上的油墨,它与空气接触,会随着时间发生挥发、氧化等物理化学反应,另外油墨颗粒也程度不同地向纸张纤维渗透、交连聚合,从而使油墨中各物质成分及含量发生变化。通俗一点讲,油墨书写在纸张上以后,每过一段时间,物理化学性质都会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都不一样,就是通过检测油墨发生变化的不同程度,来确定它的形成时间。

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像一个人一岁的时候是一个样子,十岁的时候又是一个样子,人越长大,相貌也会发生或多或少的改变。笔迹的化学性质也是一样。

一般来说,油墨(主要是当前主要使用的中性笔油墨和圆珠笔油墨)在封存于笔管中的状态,由于笔管中会添加防止泄露与保持封存状态的比较稳定的油性物质,书写油墨与空气之间保持相对隔绝,书写油墨的化学性质相对稳定。所以,即使一支笔十年不写,拿出来在纸上写字,还是一样发生物理化学性质的改变。

再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在一些科幻小说里,人可以被封冻住,这个时候人的体貌以及生理体征都会长期稳定在一个固定的阶段,而一旦解冻之后,这个人的样貌和体征也会继续产生变化。笔墨保存在笔管中,就像人被封冻一样,化学性质会保持比较长时间的相对稳定;而这支笔一旦拿出来写字,这个字迹就像被封冻的人一样,又要继续变化。

2.拉曼光谱检测字迹形成时间无法针对两种字迹开展:(1)铅笔字迹;(2)印刷字迹。这两种字迹一经形成,即刻稳定,所产生的变化非常细微,现有技术还无法探测。

3.钢笔墨水属于水性物质,基本不可能保持十年,不在本次回答所探讨之列。

4.纸张对于拉曼光谱检测影响不是很大,除非特殊情况,不予考虑。

Q:请问老师,医院提供的打印手术记录日期比实际手术日期晚3天,医院说是笔误,不提任何举证,能否申请鉴定?

陈建:关于文书形成时间的问题,由于各家鉴定技术采用鉴定技术不同,我只能基于所在单位使用的拉曼光谱检测方法进行回答,不能涵盖行业内所有技术。

1.打印字迹形成时间无法鉴定。

2.即使是手写字迹,只相差3天也是无法鉴定的。拉曼光谱鉴定文书形成时间,存在一定误差范围,检材实际形成时间距离鉴定时间越近,误差范围越小,反之,则越大。在我的工作经验中,做过误差范围最短的案例,是相差15天,那个案件几乎就是在一方当事人伪造文书后几天之内,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对于拉曼光谱鉴定形成时间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几乎可以说是争分夺秒用尽一切方法加速法院委托手续,我所在单位在了解情况后也是在接受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材料进行检测,最终成功鉴定出有一处字迹晚于其他字迹。当我跟一些做律师的朋友聊起了解一些鉴定知识对律师职业生涯或多或少会起到一点帮助时,经常会拿这件事举例。

3.上述这个案例,同样也是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说句不负责任也很不客观的话,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伪造文书形成时间的重灾区。有时有些医生朋友会很无奈地跟我谈起这个问题,那我是能够理解他们的无奈的,因为医生很多时候为了拯救生命,很难去完善所有书面手续,而一旦出问题,为了争取时间而疏忽掉的书面手续就会成为悬挂在他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奈只能选择伪造。而有时极个别医生朋友会跟我跟骄傲并且潇洒地谈起这件事,说,一旦发生什么问题,我们马上就补病历,又鉴定不出来,谁拿我们都没办法。对于这种态度,我是非常反感的。即使有无可奈何的苦衷,错误的事情永远是错误的。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无法达到那么精确的程度,但是,科学是在不断进步的。

4.拉曼光谱检测字迹形成时间还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您所提问题本身无法鉴定,这里就不再展开。

Q:陈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1.人格分裂者不同人格间的笔迹、声音等特征是否会完全不同?

2.原被告双方是否有权利各选择一个鉴定机构,出具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

陈建:1.(1)关于两个人格之间声音是否相同。工作中没有涉及过,不敢瞎讲。

(2)两个人格之间字迹是否一样,这种情况从来没有遇到过真实案例,我只能按照文书鉴定的理论,帮您做一下纯理论方面的推测。由于同一个人无论在各种精神状态之下,其生理体征都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再加上同一个人长年累月形成的书写习惯会作为一种潜意识保留在大脑之中,所以,我个人推测,即使在不同的人格之中,同一个人应该也会或多或少的保持一些稳定的书写特征。

(3)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经常会跟当事人讲一句话:司法鉴定不是万能的,鉴定不出来很正常。像您所说的这种非常极端的个案,虽然从纯理论角度推测,存在鉴定的可能性,但是,即使无法鉴定,也很正常。鉴定也是一门科学,没有任何一门科学,能够解释其学科范围内的一切现象,解决其学科范围内的一切问题。您说对吗?

(4)您提的这个问题,需要先提一个前提问题。因为司法鉴定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司法鉴定要为司法实践服务。我不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人格分裂者所书写的文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个问题我不太了解,您可能需要跟律师,或者法官、检察官讨论一下。如果它本身不具备证据效力,那直接拿它来讨论司法鉴定的可能性,可能实践意义不是那么的大。

2.(1)在同一个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提起鉴定要求,先要看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为同一个事项。如果双方要求鉴定的不是同一个事项,分别委托两个机构很正常,也不存在互相矛盾这一说。

(2)如果双方委托事项完全一致,一般法院会合并为一个鉴定委托,一次性委托一家鉴定机构。我的工作经验中没有遇到过同一个事项,一次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同时开展鉴定这种重复性的工作。

(3)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况,大多出现在重新鉴定。一家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后,由于满足法定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要求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两家鉴定机构意见不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看谁更权威,或者做第三次鉴定。

▍司法鉴定的流程与收费

Q:老师您好,朋友最近有一个遗产纠纷的案子,对方伪造了朋友的签字,现在朋友在申请笔迹鉴定,但是当地法院说只能由法院指定机构鉴定,不能抽签,这种做法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该如何处理?

陈建:关于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选择鉴定机构的问题,民诉法第7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委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指定。也就是说,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第一要素,不是抽签,也不是强制指定,而是询问双方当事人能否协商一致选择一家鉴定机构。

在我的工作经验中,很少遇到法院强制指定的案件。一般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直接由负责鉴定的具体科室进行摇号。摇号这个程序类似于电视中播放的彩票摇号,就是几个小球放进摇号机中,随机弹出一个,以此决定委托哪一家鉴定机构。

法院如果认为某个鉴定事项在某家特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较可信,据我所知,是没有必要强制指定的,而是会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该鉴定机构(请注意,是“介绍”,而不是“推荐”,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双方当事人觉得法院所介绍机构可行,同样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您这个问题,我不知道是纯粹理论讨论式地向我咨询,还是有真实案件遇到这种麻烦。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很明确,想问双方能否协商一致,如果不一致,就由法院指定。我不知道司法系统对于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只知道民诉法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后面学习到很具体的规范,我会在这里补充给您的。

Q:老师,您好。原告一审时以交通事故致记忆力减退,脾气暴躁为由出具鉴定机构的九级伤残鉴定。后,我们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认真审核病历及向当事人进行问询后,出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不予受理的根据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即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法院司辅办工作人员回复,鉴定机构老师说,未达到评残标准,故不予评残。而一审法院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是鉴定意见,不能据此否决首次鉴定意见为由支持被上诉人构成九级伤残的意见。老师,我们想问问: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到底该怎么理解?

陈建:由于我所在单位主要从事文书类鉴定,对法医类鉴定并不熟悉,再加上您这个案件案情非常复杂,所以您这个问题我实在不敢冒然回答。

但是,您这个案子里,司辅办工作人员跟您说,由于不符合鉴定执业规范或技术规范而不予受理,就意味着这个达不到伤残标准,而不予评残。这位工作人员对于鉴定机构的原意的理解是否正确,我觉得值得讨论。您可以再向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机构进行质询,是否可以如此理解。

对于这一条法律条文该如何理解。我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用到过这一条文,因为似乎,没有遇到过哪种情况是符合这一描述的。我们遇到的不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因为:申请人不交费,样本不足,申请事项超越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我不太明白什么鉴定申请会不符合执业规范或者技术规范,可能是法医领域独有的说法?或者是,这个事项不是单独超越了他们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而是超越了整个现行颁布的规范中所列出的鉴定事项,换句话说,就是全行业内都无法鉴定?但是,你这一个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应该没有难度这么大吧?

虽然问题很多,但您这个案件我仍然不敢瞎说,建议您联系做出不予受理的机构进行进一步质询。

Q:行政机关请你们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会不会不被法院采用?有啥影响因素?

陈建: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案件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是否能被法院所接受,主要取决于该行政机关在主体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

1.行政机关在主体案件中的角色是纠纷解决者,这时它的地位与法院有一点类似。比如劳动监察大队为了解决一起劳动争议,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劳动合同签名字迹真伪,当事人双方为劳动者与用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委托鉴定相关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同意,其他程序性行为不存在违规,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即使之后案件诉讼至法院,法院一般也可以接受,作为证据使用。(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在先的鉴定意见,法院一般都很难采信,审判员一般觉得在自己主持之下,采集检材与样本,经过双方质证,通过法院法定程序对外委托,最终得出的鉴定意见更安全可靠一些。

2.行政机关在主体案件中本身就是当事人其中一方,其地位与其他当事人都是大致平等的,其单方委托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即使不存在任何程序性违法,法院也能以鉴定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质证、无法确认鉴定材料真实性为由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Q:您好!鉴定有很多规范,是不是每个鉴定机构都可以自由裁量权?

陈建:司法鉴定行业是存在比较多的法律法规,但我猜想可能每个行业都差不多吧。毕竟法治社会了嘛。司法鉴定行业同样主要存在两方面法律法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

1.程序方面主要是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另外,最高院和司法部还有一个《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各地区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也会有类似的衔接意见。这些条文,相当于就是这个行业的程序法,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2.实体方面主要指的就是司法部发布的技术规范。由于鉴定行业包含的具体事项非常多,每个事项都应当有各自的标准流程,导致鉴定技术规范的整体数量非常庞大。但一般情况下,一个鉴定人不会从事特别多类别的鉴定事项,只用注意执行所从事事项的技术规范即可。

我不太理解法律法规数量多为什么必然导致鉴定人拥有自由裁量权,我认为法律法规约定,这个行业就越规范,鉴定人需要注意的细节就越多。因为,每一个条文都要遵守,不可能说我只遵守司法部的规定,而忽视法院的衔接意见,违反哪一部条文,性质都是“违规”。另外,“自由裁量权”这个词语我只在描述法官的工作时听到过,从来没有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听人使用过这个词语。司法鉴定说到底是一个技术工作,别人委托什么就做什么,不知道这里面有什么可裁量的。

Q:鉴定效力是否有上级机构监督?当事人对于监督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上级机构再次鉴定?类似行政复议或者上诉制度。

陈建:司法鉴定这个行业都是独立开展工作,独立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没有任何一家鉴定机构有权力去否定另外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如果认为鉴定机构存在程序性错误,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但如果不存在任何程序性错误,只是单纯认为鉴定意见错误,一般只能通过重新鉴定解决。但重新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之间如果存在矛盾,不必然意味着重新鉴定意见推翻原有意见,还是由法院自由裁量,酌情采用。

Q:司法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如何监督?是否需要公示意组织机构人员、鉴定人员姓名,能让当事人申请回避?

陈建:1.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程序性规定的行为,比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超范围鉴定、与单方当事人私下发生非正常接触、适用技术规范错误等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都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即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厅、司法局)进行投诉。

2.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公示的问题。我所在的省,由于司法厅领导比较重视信息化建设,所以鉴定机构信息以及鉴定人名录都是在司法厅官网上有公布。所在市的司法局同样如此。而且,由于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全省法院系统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相关事务,他们自己有一个名录,这个名录同样在省高院的官网中有公示。现在各地公务单位网络信息化建设水平都比较高,各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信息应该都能在司法厅或者省高院的官网上查到的。

Q:鉴定的部门很多,他们之间法律效力从属关系如何界定?有司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陈建:1.这个问题实际上比较复杂,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讲,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部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存在级别高低这一说法,资质都是平级的。比如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简称“司鉴所”),虽然从机构性质上来讲属于司法部下属单位,但它的资质也是由上海市司法厅颁发的,并不是由司法部直接颁发。

但是,司法部曾经在2010年颁布过一个“全国十大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录,其中包括司鉴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十家历史比较悠久、权威性较高的鉴定机构。关于这份名录的性质,我确实不知还如何确定,因为没有任何一份成文法规规定它们的地位高于其他机构。

总结来说,就是,鉴定机构之间一般没有资质高低和互相从属的关系,都应该是独立接受委托,独立进行鉴定,并且独立对鉴定意见负责。即使有些个案存在外聘专家,也应由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独立负责。这样才能保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独立性是一家鉴定机构保证中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如果不具有独立性,其他所谓的目标和价值都是空谈。

2.但是,在法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部门,即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技术部门,这些单位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

(1)法院下属的司法技术部门。从2006年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以来,法院内部一般不再保留具体司法技术工作单位,现在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一般称为“鉴定科”、“技术科”、“司法辅助技术科”,或者直接由立案庭代为开展工作),已经不再从事具体司法鉴定技术工作,而是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以及具体需要鉴定案件的机构选择、材料流转工作。

(2)检察系统的司法技术部门。检察系统内部的技术部门主要是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服务,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原本检察系统内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反贪局和反渎局逐步转隶监察委,检察系统内部已经不再具备侦查职能,其下属司法技术部门听说是要打碎并入监察委。但这个事情我不是特别了解,不敢瞎说。

(3)公安系统下属的司法技术部门。这是这一类部门中老百姓可能接触最多的单位。

检察系统、监察系统、公安系统下属的司法技术部门,一般应该都是横向从属关系,即归其所在主体单位管辖;但是否产生纵向从属我不知道,即是否归上级主体单位的司法技术部门管辖。

这些特殊的单位,跟我们这些狭义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一样,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其设立、管理、监督、注销等都不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关系。也不受司法部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条文约束,它们有其主体单位所下发的相关法规条文规制。

但是,这些单位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果想要出具在诉讼过程当中,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法院也会平等看待,不会因为它是公安出具的,或者检察院出具的,就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而且我没有相关工作经历,只能就我所知勉力回答。如果有进一步的具体问题,我可以查询相应管理规定,进一步作答。谢谢。

Q:请问陈老师,是怎么收费的?

陈建: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从2006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收费标准是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的。但是,2016年之后,为了适应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同的情况,司法部将收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各个省,由各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局、发改委等部门,限期制定收费标准。现在,应该各省都已经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了。

而且,由于鉴定事项众多,每个事项根据其难易程度高低、成本高低等因素,收费标准都不尽一致。您可以根据您所需鉴定的具体事项,在当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中进行具体查询。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有两个事项会根据标的加收费用:(1)文书鉴定;(2)痕迹鉴定中的指印鉴定。这两个事项会根据案件诉争标的与检材所反映标的这二者中的较小值来进行收费,具体比例各省也存在不同,可以在各省收费规定中查到。标的收费,一般都采用之前司法部采用的分阶段累计制,跟收税的形式相似。

由于收费规定中的项目众多,以及各省的规定中存在浮动的空间,等等其他原因,即使在同一个省,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核算鉴定费用的时候,可能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报价。这种情况,有的时候正常,有的时候不正常。如果遇到具体问题,您可以进一步问我,我可以根据机构报价的细目,对照您当地的收费规定,帮您判断一下报价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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