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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去世,真的要“父债子偿”吗?
古人有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而在法律上,“父债”也需要“子还”吗?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
日前,巨野法院大义法庭申建丽法官在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给出了答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1日,张某乙在银行贷款50000元,原告张某甲为其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2022年5月23日张某乙因病去世。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原告替张某乙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209元。2023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乙的儿子小张作为遗产继承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申建丽本着定纷止争、化解纠纷的原则,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小张认可继承其父的遗产,并承诺愿意代父分期偿还贷款50000元;原告张某甲对同村村民张某乙的去世深感同情和惋惜,并表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诉求。
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小张主动履行部分案款,其余款项由被告小张每月分期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人生来平等,也生来独立。每个人都应是独立的个体,都应独立地做出选择然后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不知情、不得利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根据一层血缘的关系就将“父债”和“子偿”强行捆绑在一起,不能打着“仁义道德”的名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所谓的父债子偿是有条件的,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但是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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