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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留遗嘱给独生女,结果被判无效,只因做了这样一件事

2023-11-22 11: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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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重之际,想要保障自己独生女之后的生活,于是订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都指定由自己的独生女继承,然而,却因为失误操作,遗嘱被判无效。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赵女士2016年与丈夫离婚,之后独自抚养女儿小钱长大。近几年,赵女士身患重病,身体每况愈下,为了能让女儿在自己去世后还能有一个保障,便留下了一份遗嘱,约定在自己去世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均由女儿小钱一人继承。之后便将遗嘱内容发至家族微信群中。

赵女士去世后,由于母亲名下的财产均由外婆孙某保管,于是小钱拿着“遗嘱”去找外婆,想让其配合她办理继承。然而,孙某却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无效遗嘱,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迫于无奈,小钱只好将外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配合其完成遗产继承。

那么,在上述案件中,微信群中留下的“遗嘱”是否属于有效遗嘱?最终赵女士的遗产又该如何继承呢?

《民法典》实施以后,遗嘱类型一共有6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微信遗嘱”并不是有效的、法律上认同的遗嘱,故“微信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赵女士的遗产。好在经法院的调解,小钱和外婆达成一致,外婆也愿意放弃继承,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小钱。

虽然说纯文字的“微信遗嘱”并不是有效的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微信遗嘱”并不是完全以文字形式表述,而是采取录音录像来记录,是不是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条件就有效呢?

律师认为,这样的“微信遗嘱”仍然不是有效的遗嘱!更加明确地说,该录音录像遗嘱并不是遗嘱原件,在某些地区法院,在原件灭失的情况下是不会认定其真实性的。

在生活中,想要订立遗嘱必须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不同遗嘱形式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5、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6、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如果真的想要订立遗嘱,那么最好选择法定的遗嘱形式,若是不清楚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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