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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被邻居告了……

2023-11-18 19: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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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单位展示,法治宣传等。

为保障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许多家庭选择在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监控设备等,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摄像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和生活起居,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邻居能否要求拆除监控设备?

基本案情

老麦与老何是斜对门邻居,两户房屋中间相隔一条9米多长的走廊,走廊是上下的楼梯口,老麦家在靠近上行楼梯口一侧,老何家在靠近下行楼梯口一侧。

2022年7月,老何在自家房门右侧上方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摄像头,老麦一家对此产生不满。老麦称,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他们家中成员进出住宅及亲友来访情况,而且摄像头还会录到他们在家说话的声音,这导致他们一家即使关着门在家也不敢大声说话,这对他们一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老麦

这摄像头装的,总感觉有人在监视我们一家子,给我们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一定要拆掉!

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如今十分普遍,我也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才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是公共走廊区域,我没有窥探他人隐私的恶意,不同意拆除。

老何

随后一段时间内,两家就此经常产生争执。后来,老何为了照顾老麦一家的感受,率先作出让步,用胶布粘住一部分摄像头,挡住镜头可拍摄到的老麦家门口的区域。但老麦觉得摄像头安装的位置正对他家门口,还是坚持要求老何将摄像头拆除。协商无果后,老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何拆除摄像头,并删除与老麦家相关的存储视频资料。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何应将监控摄像头调整至无法拍摄到该层楼梯口的上行位置,并删除该摄像头录制的存有老麦一家相关的全部图像视频。

老麦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谢晓婷

信息网络时代,数据收集、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能够搜集、记载、使用个人信息的工具愈发普遍,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本案就是一起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老何安装的摄像头经调整后已无法拍摄到老麦的房门口及老麦日常使用的走廊区域,但仍可拍摄到部分上行的楼梯口。虽然该上行楼梯口有别于私人空间,属公共走道,但老何使用摄像头拍摄到该上行楼梯口的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老麦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老麦的日常隐私。考虑到老何为保证自己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邻居间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同时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减少纠纷发生。如果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广州案例第178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白云法院

通讯员 | 池锐燕 张海华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

原标题:《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被邻居告了……》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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