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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支持创投新政出炉:删除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当地条款
深圳市进一步扶持创投机构,不再要求享受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
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之后,于11月17日更新并印发最新一版《若干措施》。从目前公布的《若干措施》来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17条意见措施,包括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说明事项,共六个部分。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最新版《若干措施》与去年主要内容几乎保持一致,主要删除了“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扶持力度“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从政策导向及亮点来看,《若干措施》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一是落户奖励较高。《若干措施》根据创投机构实际在深投资额分档次进行奖励,对创投机构单笔最高奖励高至2000万元,确保扶持政策在全国具有相对领先优势。
二是固化存量头部机构在深集聚。《若干措施》提出,以营业收入2亿元且同比增长10%或利润总额2亿元为标准,对存量头部机构按照退出贡献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单笔奖励2000万元。
三是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若干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深圳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创投机构,按照创投机构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笔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是高管人才奖励灵活。用好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根据创投企业贡献情况对高管人员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等等。
其次,《若干措施》覆盖创投产业“募投管退”全流程。在资金募集方面,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发起设立母基金,发展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争取国家级母基金落地深圳;探索社保基金、年金等长线资金开展权益类投资试点等。在退出渠道方面,首创提出探索头部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进PE/VC份额转让试点、发展S基金及可变资本等行业最关键的改革措施。在行业治理方面,规范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商事登记注册,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信息化服务平台(简称“好人举手平台”),建立全流程分级分类“名单制”管理体系,提升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机制。在投资聚集方面,除财政奖励外,进一步强化市区“一盘棋”统筹协调、整体规划,在福田、南山、前海、光明等地规划打造特色创投街区、基金小镇和重点楼宇;创新招商机制、市区政策叠加,对于深圳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对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为创投机构“引项目、聚项目”等提供全方位服务,使深圳成为国内创投发展“沃土”。
最后,《若干措施》在金融创新开放上拓展“辐射度”。一是充分发挥深交所资本市场核心地位优势,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二是持续深化深港“合作牌”。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可兑换等创新试点工作,促进跨境双向流动。三是建立全球财富资源引进的“直通车”。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用足用好100亿美元跨境投资额度;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拓展创投风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四是深圳市区引导基金制度更灵活。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进一步筛选优秀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人;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等等。
不再要求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在深圳?
对比去年《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来看,今年更新的《若干措施》相关举措调整幅度较小,主要删除其他说明事项中的第十九条限制性表述。
去年《若干措施》第十九条原文为,“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今年更新的《若干措施》删除了“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此举或许意味着,深圳市不再要求创投机构投资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进一步放宽相关政策条件。
不过,在11月17日发布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中,申报附件中的一份承诺书模板内容里,仍要求企业承诺,“若在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自愿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不知是该模板尚未更新,还是相关要求仍将被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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