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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过度治疗”被判“自行买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本该值得同情,但是部分被侵权人存在“花多少、赔多少”的错误认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小病大治、小病久治、拖延出院甚至反复住院的情形,面对这样的状况法院该如何判?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原告“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判决原告为扩大的损失“自行买单”。
因停车打起来,伤者两次住院索赔10万
2022年6月,李某(化名)下班回家路过铜山区某村时,遇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中间导致交通堵塞。李某按叭提示驾驶人挪车,几分钟后仍然没有动静,李某下车查看后,发现车上没有人,于是大喊,试图问到底谁的车,帮忙挪下车。这时,车主刘某(化名)妻子出来打算挪车,因车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挪车时就出现了溜车的情况。刘某见此场景就对李某破口大骂,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推搡、厮打。此时,刘某的哥哥出来劝阻,但见到李某欲回车内报警时,刘某的哥哥拉开车门又对李某进行殴打,刘某及其妻子见状立刻上前帮忙,最终导致刘某车辆损坏,身体多处受伤。
李某被殴打后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头痛、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李某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半年后,李某再次住院治疗。第二次入院诊断为创伤性头痛、肺部感染,当时距离殴打已过去半年,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期间医院诊疗记录多次告知其可以出院,李某均拒绝。
出院后,李某将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两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
“多度治疗”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损失需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停车发生言语冲突,均未能冷静理性处理问题,造成矛盾升级。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第一次入院就诊等情况综合分析,酌定原告对自己的受伤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关于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与原告受伤后间隔时间过长,且医疗记录中显示头部正常、颅脑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胸廓正常、呼吸节律正常等,并无证据证明此次治疗与被告对原告的殴打有直接关系,且存在超合理期限住院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9万元,被告赔偿原告60%的损失,共计3.06万元。
原告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计算均无不当,维持原判。
不诚信行为不可取,得不到法律支持
诚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但是被侵权人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费用必须与其伤情相适应,因故意延长住院时限,甚至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疾病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应当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被侵权人基于索赔心理和惩罚心理,采取“过度治疗”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更多的费用是一种过度维权且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反而要自行为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自行买单”。
(原标题:《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过度治疗”被判“自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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