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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仅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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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01
案例:
以房产证抵押
是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方式
签订房产抵押合同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武穴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第三人吕某发放贷款10万元。同日,该银行与刘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房屋对该借款合同下的银行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发放贷款,刘某在2022年10月开始发生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武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被告刘某提供的抵押财产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某银行对于被告刘某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某银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02
普法小课堂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以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效力(物权变动结果)。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合同有效,不动产抵押权是否设立?依照《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法律允许的不动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编辑 | 李佳慧
原标题:《【以案普法】仅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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