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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制品不可为

2023-11-13 11: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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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然而,当前社会上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怀有侥幸心理,受利益驱使走上了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然向走私商人购买虎骨、穿山甲鳞片等珍贵、濒危动物制品。2021年3月,经过侦查,湛江海关缉私局将正在收快递的陈某抓捕归案,同时查获其签收的装有两根虎骨的快递。经鉴定,陈某购买的制品均来自国家一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虎骨两根价值33712元,穿山甲鳞片4片价值375.2元,总计价值34087.2元。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霞山区人民法院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案释法

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保护意识

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积极向亲朋好友科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购买野生动物工艺制品也是犯罪行为,避免因认知局限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擦亮双眼”明辨所购动物种类

并非所有动物均可买卖或饲养,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是否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保护动物名录均会定期更新,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

勇于劝阻或举报伤害

野生动物的行为

公民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说或劝阻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来源:湛江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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