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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专家吕忠梅:环境法面临从后果控制到风险控制的转型期
第四期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RFCDJ)开幕,聚焦“饮、食、吸呼:健康环境的法律保障”。
10月11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吕忠梅发言时说,中国的环境法律面临着从后果控制到风险控制的转型期。
吕忠梅说,环境污染最终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如何控制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目前已形成两种认识:一种是等待污染后果发生了,人已经生病了再采取措施,通过法律进行损害赔偿,诉讼;还有一种认识认为法律要使得污染的控制不能够到达人体,不能够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即要进行风险控制。
10月11日,第四期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RFCDJ)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论坛。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RFCDJ活动上获悉,在中国,环境与健康制度一直在推进,但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理念。
吕忠梅说,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第一条明确保障公众健康是制定环保法的主要目的。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这就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环境与健康制度,为大力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今年8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一条重申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并且这部法律第三条规定,要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风险管控,需要控制的目标一个是公众健康,另一个是生态。
吕忠梅说,从污染物的排放到最终影响人体健康,因果关系的确定非常复杂、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风险的泛在性和不可逆性都会使得环境法律遵循风险控制非常困难。
中国的环境法律如何转型?吕忠梅提出,第一要从过去的控制污染转向控制风险,第二要从过去的危机应对转向科学的常态的管理,第三要从过去以行政决策为主转向科学决策。
“风险预防是面向未知的决策过程,如何规范政府在证据、事实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如何判断政府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原则?需要通过科技加法律共同完成这项工作。科技手段包括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监测、评估,然后把这些科学研究成果变成标准,以此规定政府行为的权限。”吕忠梅说,目前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降低环境污染的健康风险。
环境部法规司副司长赵柯在现场发言时介绍,公众健康的话题在国家层面非常重视,而对于公众健康的立法保护也在逐渐加强。他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机构改革后,环境部各司局和处室的职能已明确,对于环境与健康制度的推进已由原来的科技司转到法规司,接下来由该部门牵头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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