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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27个内设部门各司何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出炉。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明确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三定方案”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在人事方面,“三定方案”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就内设机构来看,金融监管总局共设置27个部门和机关党委,较此前银保监会的26个内设部门多了一个。但具体来看,其实有不小的变化。首先,金融监管总局的内设部门在称呼上不再是此前的部、局,而是与中国人民银行类似的司、局,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次,有多个部门合并,也有一些为应对近些年金融业发展新形态而设置的新部门。
金融监管总局此番保留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等17个部门。
上述部门多延续了此前职责,同时也有一些调整。例如,此前的非银行机构检查局调整为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责更为丰富。
与此前相比,金融监管总局新设了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
其中,科技监管司主要负责拟订相关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承担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监管等工作,推动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资管监管司则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相对应的,此前的银保监会内设的信托监管部不再存在。
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行政处罚局则分别负责机构准入和人员任职、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
稽查局负责拟订稽查工作制度。组织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指导、检查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
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则是拟订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制度、办法,监督检查系统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组织开展系统内审和巡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检查系统内审和巡察工作。
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承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承担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宣传工作。领导系统统战、群团组织工作。
也有多个部门的职能被合并,例如,大型银行监管司的分管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而此前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则分属两个部门监管;同理,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则承担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监管;财产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的监管对象则涵盖了保险中介机构,而此前保险中介是由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中,对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聚的职责范围扩充不少。除了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三定方案”还明确,这一部门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三定方案”还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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