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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药材”事件背后:种田大户的社会困局与可能出路
10月31日,某地的万女士发视频称,自家亲戚承包土地种植的药材遭到村民哄抢,损失高达3万元,此事一经曝出便引发了全网热议。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行动起来,种植园被抢走的药材已经基本被追回,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也表示后续将加强秋收管理。对于该事件的起因,万女士表示是因为当时收割机出现了故障,导致三分之一的土地未能及时收割,而当地村民可能存在捡拾地里剩余农作物的习俗,故而才产生误会。但类似的误会似乎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今年3月,某地一土地承包者在收割红薯时也遭遇哄抢,收割机还未翻过去,村民便不顾承包者阻拦,闯入地里挖红薯;今年10月,某地一玉米地惨遭哄抢,最后需要公安出动特警维持秩序。这表明类似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种植户药材遭哄抢的网传视频截图
实际上,近年来我们通过对全国各地的实地调研发现,自从土地流转与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广大农村地区普及开来之后,种田大户的合法权益遭到当地村民侵害的事件便一直屡禁不止,除了“抢药材”这种极端的行为外,更多的实际上是一些小规模的盗窃、破坏和毁约行为,当地村民的这些行为一直是种田大户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面临的现实困境。而面对这一问题,种田大户也逐渐发展出来了一些应付办法,但其最终解决还是要依靠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与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
一、农民抛荒与土地流转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几乎在所有类似事件中,受害的都是外来的种地大户。一方面,这些种植户的种植规模普遍较大,种植经济作物的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的规模则大多在200亩以上,因而管理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这些种植者一般都是外来的,不是当地人,其中很多都是来自城市地区的资本主体。
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过程是由历史和政策共同推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市场经济开始高速发展,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中,二三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劳动力,于是这些地区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进而形成了我们都很熟悉的“农民工”群体。第一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都是“两栖”式的,他们在外出务工的同时也会照管好家里的农田,有的家庭是农忙在家种地,农闲外出务工,有的家庭则是男性在外务工,女性在家种地。因此,在打工经济兴起的早期,农村的土地依然是由农民在种。但是在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在2010年以后),这一情况出现了变化。第一代农民工逐渐老去,第二代农民工接替了他们。和父代不同,这一代的农村青年大都接受过高中以上教育,并且长期在城市社会中学习生活,并不会种地,同时我国经济在此后的十年里高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二三产业就业机会,在这多方面因素的推动下,第二代农民工不再回家种地,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留在了城市中工作生活。
第二代农民工不再返乡的一个结果是农村的土地抛荒问题。实际上从2010年前后开始,我国农村就已经进入了“老人农业”时期,由于青年劳动力外流,除了一些土地资源丰富、拥有特色经济作物的地方之外,全国其他地区的农业几乎都是由原来的第一代农民工、现在的农村老人承担了起来,这些农村老人和土地结合起来,既满足了自己的养老需求,也保障了国家农业安全。但是随着他们的老去,由于他们的子代并未返乡接手自家的土地,于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抛荒问题。根据我们近些年对全国各地的调研,当前我国已有超过30%的农民家庭完全不再务农,而其他的农民家庭往往也仅有一些中老年家庭成员依然还在务农,相对应的,大部分地区的实际耕作面积已经出现了20%以上的萎缩,许多交通不便、水利不好的农田已经被农民种上了树,抑或者是直接抛荒。
农民的抛荒行为是符合经济理性的,但是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农业安全,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超过14亿的大国,饭碗是必须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的。在这一背景下,近十年以来,中央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开展规模化农业经营,各地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利好政策推动这一进程。在各种利好政策下,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逐渐在农村社会中普及开来。截至2021年,我国土地流转规模已经超过5.5亿亩,且仍然在快速增长中。
二、种田大户的社会困局
种田大户在农业经营上是有优势的。相较于一般农户,种田大户一般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包括投资能力、管理水平、农业技术、经营思维以及地方政府的青睐等,这些因素使得种田大户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农业安全的作用。但是种田大户的经营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面临多方面的困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土地问题,二是社会困境。对于土地问题,近年来国家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法律,尤其是2020年重新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相关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社会困境具有系统性,无法经由国家层面的调整来解决,因而更具艰巨性。
种田大户遭遇社会困境的原因很简单,是因为我国的农村不仅有土地,还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居民,还有由他们组成的几十万个农村社会,无论种田大户到哪里承包土地、经营什么产业,都离不开与农民和农村打交道。种田大户的生产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们的行为逻辑往往是高度市场化的,普遍认为给了农民租金,和农民签订了协议,自己就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只需要合法经营就行了。但是农民的想法和农村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农民看来,自己与种田大户之间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并不意味着自己一定要遵守协议,除非对方有什么措施能够强制自己遵守;此外,在农村社会中,会有鲜明的“内外之分”,一般本地人会被村民认为是“自己人”,大家在相处的时候需要讲道理、讲脸面、讲情分,但是外地人则往往被村民认为是“外人”,农民对外人是不需要讲道理、讲脸面和讲情分的。这导致的结果是,当种田大户到某村承包土地后,经常需要面对来自当地村民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窃农作物、临时加价、单方面解约、阻碍经营等,而这一问题是导致许多种田大户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种田大户是如何应付的
对于农民的侵权行为,大多数人可能认为种田大户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但这是理论上的,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基层社会中使用法律工具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且是有门槛的。以“抢药材”事件为例,该事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但单个主体涉案金额不多,且现场没有监控设备取证,如果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当事人仅耗费的时间成本就够再种一轮了。因此,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是无力的。所以种田大户在面对这些问题时一般是采取三个办法。
一是和当地人搞好关系。其本质逻辑是给当地人一些好处,建立人情关系,从而利用人情关系来约束村民的侵权行为。例如我2019年在湖北省宜昌市某村调研时看到,一位老板在该村种植了40亩猕猴桃,刚开始经常有村民来偷他家的猕猴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干脆每年都主动向周边村民送上一些猕猴桃,这样虽然损失了一些果子,但是周围村民因此也不好意思再去偷了;该村还有一位开手工艺品作坊的老板,是一位女同志,由于担心周边村民为难她,于是每年都会定时给周边村民送米送油,大家承了她的人情也就不会故意为难她了。
二是在当地找一个代理人。其本质逻辑是利用当地人来管理当地人,从而制约农民的侵权行为。例如我2020年在安徽省芜湖市某村调研的时候看到,一位老板本来是在县城做饭店生意,后面到该村承包了800亩土地种水稻,第一年是安排自己的亲戚管理,因为雇佣的农民干活总是磨洋工,因而亏了钱,第二年便选择与该村的前任书记合作一起经营,由他出资,由前任书记出面进行管理,利润两人分成,第二年便扭亏为盈。
三是寻求基层组织的帮助。其本质逻辑是利用基层组织的权威来制约农民的侵权行为。例如我2018年在江西省赣州市的某村调研时看到,一位老板在该村经营了一家特色农产品加工作坊,为了解决原材料供给问题又承包了一些土地种植糯米,其他在该村包地的种植户经常会与当地人发生矛盾,但是这位老板因为解决了十几家贫困村民的就业问题而得到了村级组织的大力支持,当地村民基于村级组织的号召从来不到该老板承包的地里偷取糯米。
四、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和强化基层治理能力才是根本
在当前我国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背景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实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这对于保障国家农业安全、推动农村产业振兴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而解决种田大户的社会困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
可以看到,以上三种方法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但是除了第三种方法以外,其他两种方法都需要种田大户主动让渡一部分利益才能约束农民的侵权行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对种田大户个人的社会交往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并不具有普遍性。
如前所述,种田大户社会困境的产生根源在于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农村社会的传统结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依然要从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农村的社会结构来破局。
一是加强农民的法制意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农民对种田大户的侵权行为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其中浙江、江苏就很少发生这种事件,例如我2021到浙江宁波市某村调研时看到,当地90%的农民已经不再务农,主要收入来源于在本地工业园中务工,因而都将土地流转给了外地人种哈密瓜,哈密瓜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但却从来没有本地村民偷外地人的哈密瓜,究其根本,是因为当地的工业发展早,市场经济发达,农民很早便开始进厂务工和做生意,因而普遍具有很强的市场和法制意识。因此,要减少种田大户的社会困境,首先要做的是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是加强基层组织的参与和引导。今年7月,我到江苏省张家港市调研时,也关注了当地的农业发展问题,和宁波类似,当地农民也不再务农,将土地全部承包给了外地人种植水稻,当地同样没有出现本地村民侵害外来种田大户权益的事件,其原因是当地的土地都是由农民先“反租倒包”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发包,一旦出现农民侵害种田大户权益的情况,种田大户就会找到村级组织要求解决,所以当地村级组织非常重视对种田大户权益的保障,并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村民进行引导,从而有效保障了种田大户的合法权益。这表明要消除种田大户的社会困境,还需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参与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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