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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网上任性发帖泄愤,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2023-11-07 20: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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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 | 网上任性发帖泄愤,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天津高法 2023-11-07 09:02 发表于天津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天津高院推出“小案大道理 ”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一男子因退租事宜与一女子产生纠纷,为了报复在网上任性发帖,女子该如何维权?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陈某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 情 简 述

被告李某曾承租原告陈某的房屋,后双方因退租事宜产生纠纷。被告对此心存不满,意图报复,遂在某网络论坛发布虚构的嫖娼经历帖子,并将原告真实联系方式附在其中,对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经原告报警,被告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 判 结 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互动性,在网上散布针对民事主体的不当言论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公开发布涉原告的侮辱性虚假信息,并公开原告真实联系方式,造成了对原告人格的贬低,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并使其精神受到创伤,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营造清朗文明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拓宽了言论表达的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不应成为宣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在网络空间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基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及匿名性,在网上发布的不实言论会以多元方式迅速传播,扩散范围广,影响难以消除,会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构建文明的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法 官 心 语

林长山

宁河法院芦台法庭副庭长、审判员、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即规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目的之一。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以良好的道德为基础,以遵守法律为底线,凡逾越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制裁。

面对人际矛盾时,有些人会采取积极的、乐观的、有效的方式避免矛盾升级和不良后果,并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底线,但也有人仅以自己的自私的价值观来衡量别人,甚至怀有恶意侵犯报复,采取其认为的“正当”行为,仅图一时之快不考虑行为后果,进而超越了别人的权利边界。

本案被告捏造事实并公开发表在网络平台,侮辱原告人格,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该网络平台受众广,网络阅读者也包括社会中普通的不特定公民,社会影响恶劣。故综合考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希望被告能重新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也希望我们每个人用“微笑”来迎接每一天,用“善意”为自己、家庭和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专 家 点 评

郭明龙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因网络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与传统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社区传播形式的侮辱、诽谤案件不同,不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较严重情节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我国已经构建较为完备的名誉权保护体系,有利于我国人格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有利于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文明网络空间。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网上任性发帖泄愤,构成名誉侵权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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