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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爱心喂养”能免责吗?
如今的大街上,常有无家可归的流浪狗、流浪猫到处流窜,还有一些热心群众充当“铲屎官”,投喂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家伙们。近日,襄城县人民审理了一起有关流浪狗伤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天晚饭过后,岳老太在路边散步,路过李某家附近时被一只未栓绳的小狗冲撞受惊摔倒,遂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将近2万元,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岳老太便将李某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撞到老太太的狗系流浪狗,一直在被告李某家附近活动,被告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
被告及其家人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其成为该流浪狗的事实管理人,但其却未将流浪狗约束控制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其而为,未加以有效约束,最终导致岳老太被该流浪狗撞倒受伤。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承办人张玉硕法官提醒大家:“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看到流浪动物无家可归无食果腹,伸出援助之手,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值得肯定与赞赏。然而,行好事,也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流浪动物随处觅食,到处流窜,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毒与细菌,更不可能定期接种相关疫苗、进行常规身体检查。因此对于广大爱狗人士来说,也要考虑到流浪动物具有的危险性,不能只凭一腔爱心行事,那样很可能会“好心办坏事”,产生不能预期的后果,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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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浪狗伤人,“爱心喂养”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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