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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头版评论:金融监管不留空白和盲区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作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要发挥其积极作用,安全是前提和保障,而金融安全必须依托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作为资金跨空间和跨时间的融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活动,受微观主体信息不对称、杠杆率高以及宏观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长期以来,我们始终把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涵盖了19项改革措施,其中8项措施和金融监管改革关系密切,包括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等,目的在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这将有效弥补以机构监管为特征的分业监管体系的缺陷,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的特征,由此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深化已成为未来趋势。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出许多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产品,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满足了各类融资主体的资金需求。但不容忽视的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产品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利益相关方众多、层层嵌套等问题,使得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而且伴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横向业务合作、股权交叉投资以及业务交叉经营越来越广泛,风险暴露必然会跨越传统的边界和领域,传统的以机构监管为主导的分业监管体制极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其理念、架构和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建设需要,亟待积极探索和完善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
在此背景下,为压实各方责任、提升监管协同效应,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形成“五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框架。行为监管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实施统一规范管理,达到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等目的。与行为监管相类似又有所区别的功能监管则是基于发挥相同或类似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按照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这种“横向”的功能监管和“纵向”的机构监管交织而成的监管网络,将极大地有助于弥补监管盲区和空白,防止监管重叠和真空所导致的监管套利行为,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穿透式监管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延长资金链条等“表”,查看各类金融机构行为之“里”,达到及早精准监管的目的。持续监管则是从时间维度上强调金融监管的可持续性,表现为监管行为、效果和主体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贯通性。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必须持续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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