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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娃后被公司索赔还要撤回“母乳假”?生育到底能休多少天 →

2023-11-06 18: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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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节目互动,节目预告,节目福利统统都在这

宝妈“小红书”晒娃

公司发现后竟要撤回“母乳假”?

还要索赔已经发放的工资和社保!

究竟是什么让双方对簿公堂?

已经放了的假期还能“被撤回”吗?

本期『蓉法说法』将关注这起民事纠纷

及背后的女职工生育保护

收到裁定后,公司仍不服气

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青羊法院

>>>一审

青羊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女士在休产假期间,女儿存在过敏现象,医嘱载明需停止一切药物和补剂,停止母乳喂养两周换吃氨基酸奶粉。在此期间,朱女士在社交平台发表了关于女儿病情的笔记。大概两周后,朱女士开始第一次喂母乳,后续仍在努力转母乳中。成都市两家不同医院向朱女士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情证明书,均建议休母乳喂养假一个月,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2022年1月23日,朱女士向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了纯母乳喂养假。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两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朱女士休纯母乳喂养假的依据,朱女士有权享受纯母乳喂养假。基于此,朱女士的休假符合法律规定,休假期间应当视为出勤,对公司要求朱女士退还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

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

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成都中院

>>>二审

成都中院认为,虽然朱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显示,她的女儿在刚出生时因过敏无法母乳喂养,但是当时的医嘱也只是要求朱女士暂停母乳喂养,并且这一事实发生在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证明之前。因此,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推翻医院关于朱女士符合纯母乳喂养条件的诊断结论。所以,电子商务公司主张朱女士不存在纯母乳喂养事实,不应享受纯母乳喂养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张艳秋

成都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亚斐

青羊法院一级法官

对于纯母乳喂养的假期,《四川省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因此

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

系进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的法定假期

对享受纯母乳喂养假的条件,四川省、成都市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规定: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妇联、成都市总工会制定《关于认真落实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8)第37号)规定:必须是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部颁发的爱婴医院奖牌的医疗保健单位,才能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凡纯母乳喂养的产妇,若享受正常产假或剖宫产假,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又享受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假的产妇,均在累计休假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假;各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时,必须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才能安排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也就是说

女职工实行纯母乳喂养

应由爱婴医院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并向单位履行休假手续

(提醒:该证明必须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才有效)

四川省内的爱婴医院的名单

可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看

①婚假:5天。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

②产假+生育假(正常分娩):顺产时98天+60+15天+15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产假(终止妊娠):15天或42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③育儿假:子女三周岁以下,父母每年各1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④哺乳假:哺乳期一般每天1小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有的

在女性产假期间

四川省赋予了女职工配偶

20天的护理假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

向男性职工正常发放工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例如:

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等,应当全额发放。对于与工作业绩、工作考核挂钩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绩效等,虽然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该部分工资并非正常出勤就当然享有的工资组成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非同一概念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假设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的生育津贴金额高于劳动者应享有的产假工资金额的,因为生育津贴的对象是职工,故一般来说结余部分应当全额计发。也有个别地区规定,结余部分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

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

并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

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近年来,成都中院高度重视劳动领域纠纷治理工作,努力推动在市级层面构建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联处机制。

01.

全面整合解纷力量

矛盾化解由“单线”向“多元”转型,联合成都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等多家单位共建“成都劳动纠纷多元化处置中心”,打破“单兵作战”解纷格局。目前,全市建成“1+23+N”的格局,劳动争议联调中心分布各个区县及重点工业园区,全面集成咨询、仲裁、调解、司法确认、投诉举报、法律援助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实现劳动纠纷“一窗式”办理。

02.

拓展纠纷化解链条

权利保护由“传统”向“智慧”转型,通过“互联网+”助力,研发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都市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掌上”维权,便利、高效解纷。创新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纠纷化解模式,开辟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推动劳资双方走向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创新打造调执、裁执、审执“三端”便捷申请模式,构建“诉前明理+诉中释法+诉后督促+执行威慑”履行督促机制,大力推动随案执行。

03.

创新基层治理模式

司法职能从“处理”向“治理”转型。联合社区属地司法所、警务站、网格员,共建社区“及时调”、街道“就地调”劳动解纷联动化解“过滤网”,形成多方联动、处早处小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深入走访产业功能园区、中小微企业,排查劳资矛盾隐患、收集劳动用工问题;针对性出台《企业常见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解答》《民营企业法律实务操作指引》,发布《企业用工风险识别防范指南》,为化解劳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指导。我们可以用三个“更”来总结,就是更多元、更靠前、更便利。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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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998法治大讲堂,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张子纯

原标题:《晒娃后被公司索赔还要撤回“母乳假”?生育到底能休多少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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