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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地方调解条例
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推进调解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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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工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成立调解协会,履行行业指导、会员服务、自律管理职责,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条例》贯彻调解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订立调解条款,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并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条例》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明确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登记。规定依法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提供咨询、调解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了调解员的基本条件,规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对调解员培训、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咨询专家库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规定了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员选定、调解程序、调解期限、终止调解、协议生效等工作流程,对调解组织委托鉴定、第三方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确认、调解组织调查取证等作出创新规定。
《条例》强化了调解工作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可以领取补贴。对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机构债权文书公证等形式,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原标题为《黑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地方调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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