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公司借助“黄牛”、“黑客”中标,检察机关严打黑灰产业链条
某公司借助职业串标“黄牛”团伙、“黑客“中标,检察机关对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全链条打击。
11月3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付某某、徐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入选。
案情显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工程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此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立案后,诸暨市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发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一天才确定,陈某某等人却能准确获得评标专家名单,建议公安机关深挖彻查评标专家信息流转黑灰产业链。同时建议一并彻查串通投标时往往伴随的行贿等关联犯罪。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江某某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同时,检察机关围绕行为性质、罪数认定等问题,深入分析研判并准确认定:一是通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错开下浮率的行为属于投标人与投标人间串通投标行为。二是明确投标人、职业串标“黄牛”团伙向评标专家的行贿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是职业“黄牛”团伙非法收买、出售评标专家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伴随违法转包、黑灰产业等,容易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对依附于招投标黑灰产业利益链条上的计算机“黑客”、职业“黄牛”等相关人员也要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链条打击。
此外,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招投标犯罪,作案手段复杂多样、隐蔽性强,容易滋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对串通投标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