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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逻辑的本性——兼与前期维特根斯坦相关观点的比较

2023-11-03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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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逸仙逻辑

康德论逻辑的本性

——兼与前期维特根斯坦相关观点的比较

作者简介

韩林合,北京大学哲学系暨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山西大学名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哲学和道家哲学,形而上学、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等。主要著作:《<逻辑哲学论>研究》、《分析的形而上学》、《虚己以游世》等。主要译作:《维特根斯坦文集》(第一至五卷)、《纯粹理性批判》、《心灵与世界》等。

【摘要】在其一生的哲学研究和教学生涯中,康德对逻辑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所关注的逻辑首先是沃尔夫学派的逻辑,进而是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传统逻辑。康德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做出了极高的评价,认为它“已经结束了并且完成了”。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康德对这样的逻辑就无法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了。实际上,康德对传统逻辑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改造,澄清了逻辑的许多基本概念,特别是他对逻辑的本性做出了深入的思考。在思考逻辑的本性问题过程中,他对逻辑与世界内的对象的关系问题给出了极为深刻的回答。他回答中的一些内容可以说颇为现代,与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

【关键词】普通逻辑;先验逻辑;知识内容;可能的对象;泛而言之的对象

引言

01

在其一生的哲学研究和教学生涯中,康德对逻辑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所关注的逻辑首先是沃尔夫(C. von Wolff)学派的逻辑,进而是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传统逻辑。关于这种逻辑,他在《纯粹理性批判》前言中写道:

我们可以从如下事实中看出,逻辑很早以前便已经走上了这条可靠的道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从来没有需要后退一步——如果人们不愿将比如一些可有可无的细微之处之去除或者所阐述的东西的更为明确的规定算作改善的话(这样的事情与其说属于科学的可靠性之列,不如说属于优雅之事)。就逻辑来说,另外值得关注之点是,直到现在为止,它也未能向前走出任何一步,因此,看上去它似乎已经结束并且完成了。因为,当一些新近的人们想着通过如下方式来扩展它时,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源起于他们对于这门科学的独特的本性的无知:或者将有关各种各样的认识能力(想象力、机智)的心理学的章节塞进其中,或者将有关认识的来源或有关依据相关对象的区别而来的不同种类的确实性的来源的形而上学的章节(有关唯心论、怀疑论等等的章节)塞进来,或者将有关偏见(有关其原因和去除其的手段)的人类学的章节塞进其中。如果人们让诸门科学的界限彼此汇合在一起,那么这样做的结果不是增益了它们,而是让它们变得面目全非了。但是,逻辑的界限则通过下面的事实而得到了完全精确的确定:它是这样一门科学,该科学只详尽地阐述并严格地证明思维的形式规则(无论思维是先天的还是经验的,无论它拥有什么样的来源或对象,无论它在我们的心灵中遇到了偶然的还是自然而然的障碍)。([6],前言,第viii--ix页)}

尽管康德对传统逻辑做出了如此高的评价,但是,这并没有说明康德对这样的逻辑就无法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了。实际上,康德对传统逻辑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改造,澄清了逻辑的许多基本概念,特别是他对逻辑的本性做出了深入的思考。在思考逻辑的本性问题过程中,他对逻辑与世界内的对象的关系问题给出了极为深刻的回答。他回答中的一些内容可以说颇为现代,与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下面我们就讨论一下康德有关逻辑的本性的观点,并对他的观点与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观点之间的同异进行比较。

逻辑的本性及逻辑的分类

02

康德将最为宽泛意义上的逻辑即所谓“泛而言之的逻辑”(Logik überhaupt)规定为关于泛而言之的知性的规则的科学(die Wissenschaft der Verstandesregeln überhaupt),或者说关于泛而言之的思维的规则的科学。泛而言之的逻辑分为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和先验逻辑。

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分为普通逻辑和特殊逻辑。普通逻辑是有关知性的普遍的使用的逻辑,而特殊逻辑则是有关知性的特殊的使用的逻辑。1普通逻辑包含有关思维的绝对必然的规则,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知性的使用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普通逻辑处理知性的使用,而不顾及这种使用所可能指向的诸对象之间的差异。特殊逻辑包含有关如何正确地思维某种对象的规则。前一种逻辑可以称为基本逻辑;而后一种逻辑则可以称为这种或那种科学的工具。

1 “普通逻辑”(allgemeine Logik)中的“普通”意为普遍通行的或普遍适用的。“普通逻辑”指传统形式逻辑,即亚里士多德逻辑。关于泛而言之的逻辑、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先验逻辑和普通逻辑之间的关系,请参见[1],第100 页注释;[13],第417–446页。一些研究者(比如Georg Mohr和John MacFarlane)将康德的先验逻辑错误地归属在特殊逻辑之下。(参见[9],第165页;[8],第48页注释)

普通逻辑或者是纯粹逻辑,或者是应用逻辑。康德也将纯粹的普通逻辑称作“单纯形式的逻辑”。此种逻辑构成了传统逻辑的最为核心的部分,也是康德主要关注的逻辑。该逻辑不考虑我们的知性借以进行运作的所有那些经验条件(比如感觉能力的影响、想象的活动、记忆的法则、习惯的力量、偏好等等),而是纯然处理先天原理,因此构成了知性和理性的范则(不过,这点只是联系着知性和理性使用的形式方面来说的,而不管其内容是什么样的)。

纯粹的普通逻辑具有下面两个本质特征:其一,作为普通逻辑,它抽掉了知识或思维的一切内容,也即知识或思维与对象的一切关联,而且抽掉了诸认识对象之间的一切差异,甚至于可以说抽掉了一切对象,而只与知识或思维的单纯的形式有关,即分析地阐释知识或思维在概念、判断和推理中的单纯的形式,并且由此阐述并严格地证明关于知性的所有使用的形式规则(或者说思维的形式规则)。其二,作为纯粹逻辑,它不包含任何经验原理,没有从心理学中汲取任何东西,它所包含的一切均必然是完全先天地确实的。

应用的普通逻辑是对知性及其必然的具体的使用的规则的呈现。所谓知性的具体的使用即知性在这样一些偶然的主体条件之下的使用,它们能够阻碍或者促进这种使用,而且它们总起来说只是经验地被给出的。据此,应用逻辑处理注意及其阻碍和后果、错误的来源、怀疑和顾虑还有信服的状态等等,它需要并拥有经验的且心理学的原理。也正因如此,应用逻辑既不是泛而言之的知性的范则,又不是特殊科学的工具,而仅仅是“普通知性的疏通手段”(即帮助清除普通知性在进行逻辑推理时容易犯下的那些错误的手段)。康德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应用逻辑在如下意义上是普遍的:它所处理的是不考虑对象之间的区别的知性的使用。

康德还通过他所谓纯粹道德学与真正的德行学说之间的关系来说明纯粹的普通逻辑与应用的普通逻辑的关系。纯粹道德学仅仅包含有关泛而言之的自由意志的必然的伦理法则;而真正的德行学说则联系着感受、偏好和激情所带来的阻碍(人们或多或少地受制于感受、偏好和激情)来考虑这些法则,它与应用的普通逻辑一样,需要经验的且心理学的原理。

我们看到,纯粹的普通逻辑抽掉了一切知识内容,也即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联,而只考察诸知识彼此之间的关系之中的逻辑形式,即思维形式本身。不过,由于存在着关于对象的纯粹的思维和经验的思维之间的区别,因此,康德断定:必定有这样一种逻辑,它提供关于对象的纯粹思维的规则或原理(或者说纯粹的知性规则或原理),在其中人们并没有抽掉一切知识内容,而只是抽掉了经验的知识内容。而且,这样的逻辑也将处理我们有关对象的认识的来源——只要该来源不能被归属给对象。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纯粹的普通逻辑与认识的这种来源没有任何关系,而只是按照这样一些法则考察诸表象(而不管这些表象最初是在我们之内先天地被给出的,还是仅仅经验地被给出的),当知性进行思维时,它就是根据这些法则在其彼此所处的关系中使用这些表象。因此,纯粹的普通逻辑仅仅处理这样的知性形式,我们能够设法为诸表象找到它,而不管这些表象此外是从哪里产生的。康德将这种与通常意义上的逻辑特别是他所谓纯粹的普通逻辑相对照的逻辑称作“先验逻辑”。按照他的理解,先验逻辑保留下来的进而所考虑的唯一内容为纯粹的先天知识的内容,即所谓先验内容——与对象的先天的关联。

康德有关逻辑的分类的讨论可通过如下示图直观地表示出来:

逻辑预设了某种意义上的对象

03

上面我们看到,康德断言:纯粹的普通逻辑“抽掉了”(von ... zu abstrahieren)一切知识内容即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联——包括知识与对象的后天或经验的关联即知识的经验内容,也包括知识与对象的先验的关联即知识的先验内容。在此“抽掉”仅仅意味着撇开或不考虑(不关注、不处理)。纯粹的普通逻辑只是不考虑或不关注知识与对象的关联,但是最终说来,它还是要预设这种关联,进而要预设对象的存在。不过,纯粹的普通逻辑虽然预设了与对象的关联,但是并不研究这种关联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Paton正确地指出,康德坚持着逻辑预设了对象的存在这样的观点。他对他的这种解释立场提供了如下论证:按照康德的观点,一般说来,真理在于与对象的符合;逻辑真理也必定在于与对象的符合;逻辑是由逻辑真理构成的;因此,逻辑必定预设了对象的存在。(参见[10],第214页注释)

这个论证不成立,因为从《纯粹理性批判》给出此真理定义的上下文(参见[6],第82-86页;[5],第57-62页)不难看出,康德的这个真理定义只是针对处理特定的对象的知识或判断而给出的,而逻辑知识或判断并非是处理特定的对象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逻辑对象”)。正是因为Paton没有认识到这点,他不仅认为在康德那里逻辑预设了对象的存在,而且将如下观点强加给康德:逻辑(进而逻辑命题;泛而言之,分析命题2)是关于(或处理)特定的对象的。他写道:

分析判断虽然是借助于对主词概念的分析而成立的,但并不是关于该概念的判断,而是关于应当落于该概念之下的对象的判断。“所有物体都是有广延的”这个判断并不是一个关于物体概念的判断,而是一个关于物体本身的判断。形而上学中的一些分析判断或许没有对象,但是它们的作者却是意图它们指称一个对象的。{[10],第84页)}

2 Paton认为,在康德那里逻辑判断构成了分析判断的一种特殊情形:“我们已经看到,逻辑科学中的判断全都是先天的。在康德那里我没有发现任何这样的声明,即它们是分析的而非综合的。不过……我准备假定这点,即它们全都被恰当地看作是分析的了。”“仅仅根据逻辑规则而成立的判断以及其真理性仅仅由逻辑规则保证了的判断肯定是分析的而非综合的。”([10],第214页)

实际上,逻辑(进而逻辑命题;泛而言之,分析命题)不仅不是关于或处理特定的对象的,而且,真正说来,它(它们)根本就不是关于或处理任何对象的。

Paton(以及其他一些解释者)认为如下段落为他们的观点提供了文本支持:

现在,“与某个事物相矛盾的谓词不应该被归属于该事物”这个命题叫做矛盾原则。该原则是一切真理性的一个一般的、尽管仅仅是消极的标准。但是,也正因如此,它仅仅属于逻辑,因为它适用于知识——在此所考虑的仅仅是泛而言之的知识,而不考虑其内容——并且它说:矛盾完全根除并取消了知识。

不过,人们也的确可以对该原则做出一种积极的使用,即不仅仅借助于它排除虚假和错误(在它们建立在矛盾基础之上这样的范围内),而且通过它来认识真理。因为,如果相关的判断是分析性的,那么无论它现在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其真理性总是必定能够根据矛盾原则而被充分地认识到。因为,已经作为概念而处于相关的对象的知识之中并且在其中被思考的东西的反面总是被正确地加以否定了,而该概念本身则必须必然地被断定给该对象,因为该概念的反面与该对象相矛盾。([6],第190-191页;[5],第151页)}

诸分析判断告诉我们的关于一个相关的对象的东西真正说来并不多于我们拥有的关于该对象的概念已经内在地包含的东西,因为它们并没有将知识扩展到主词的概念之外,而只是阐释了它。([6],第764页;[5],第736页)}

关于如上段落,Paton评论道:

不过,这样的真理〔即仅仅根据逻辑规则而成立的判断以及其真理性仅仅由逻辑规则保证了的判断〕3,是一种很可疑种类的真理;它依赖于如下假定,即存在着一个相应于主词概念的对象……顺便说一下,这段话是众多这样的段落之一,它们表明了,一个分析判断被假定是关于一个对象的,而并非仅仅是关于一个概念的。不过,这点只不过是蕴涵在了如下事实之中,即一个分析判断可以是真的,因为,对于康德来说,真理总是在于与一个对象的符合……([10],第214页注释)}

3 {“〔 〕”内文字为笔者补加。下同。

我认为,Paton的如上评论是错误的。从所引述的康德的那两段话我们不能得出分析判断(进而逻辑判断)是关于(其主词概念所表示的)对象的(或者说是处理这样的对象的)这样的结论,更得不出分析判断之所以是真的是因为它们与它们所处理的对象符合一致这样的结论。请看如下段落:

如果在看到了所有这些阐释之后,某个人还是对要放弃诸范畴的单纯先验的使用这件事儿有所顾虑,那么他不妨在某个综合的断言中试用一下它们。因为,一个分析的断言并没有让知性有所前进。由于知性在此仅仅关注着在相关的概念中已经被思考了的东西,因此,它让下面这点处于未定的状态,即该概念是否就其自身来说关联到诸对象,抑或它仅仅意味着泛而言之的思维的统一性(该统一性完全抽掉了一个对象可能被给予的那种方式)。在此对于知性来说 只要知道包含在其概念之中的东西就足够了;而至于该概念本身可能适用于什么东西,这点对于它来说是无所谓的。([6],第314页;[5],第258-259页)}

关于这段话,Tolley给出了如下精彩的评论:

我认为,这个声明的结果是这样的:一个断言可以是“分析的”——因此可以仅仅经由矛盾原则和同一原则而被证明是“真的”——不管我们是否做出了这样的假定,即“存在着一个相应于主词概念的对象”,或者该概念自身终究拥有与诸对象的某种关联。如果这点是正确的,那么刻画分析判断的那种“真理”的意义就不可能是“实质的(客观的)”真理。([12],第432-433页)}

如果我们不能通过与对象的符合一致来解释逻辑判断以及其他分析判断的真理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这种真理性?Tolley认为,这些判断的真理性在于与相关的概念等级系统(the relevant conceptual hierarchy)的必然的结构的一致性。(参见[12],第434-437页)这也就是说,这些判断的真理性在于它们所包含的概念彼此之间的同一或包含关系。此种观点能够很好地解释这样的分析判断的真理性,它们处理的似乎是实在地不可能的对象。比如,“有两个边的多边形并非有三个边”和“有两个边的多边形有两个边”这两个判断似乎是处理有两个边的多边形这样的实在地不可能的对象的。按照Tolley的观点,这两个判断尽管是分析地真的,但是它们根本就不是处理任何对象的。它们的真理性仅仅在于相关的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进而仅仅是依据同一原则和矛盾原则而为真的。4

4 Rosenkoetter认为,这样的判断进而所有分析判断根本就谈不上是否是真的,它们只不过是“可以接受的”(acceptable)而已:“对康德而言,在分析地断定说‘物体是有广延的’与简单地思维‘物体’这个概念这两件事情之间没有任何绝对的区别。”([12],第196页)。

Tolley之所以认为在康德那里逻辑判断进而所有分析判断的真理性不在于与任何对象的符合一致,是因为在他看来,康德根本不认为逻辑是处理或关于任何对象的。而且,他进一步断言,在康德那里逻辑判断进而所有分析判断甚至于也无需预设任何意义上的对象的存在。他将他对康德逻辑观的如是解释称作“非意向性的解读”(the non-intentional interpretation)。(参见[12],第129-138页)

Tolley认为如下段落为他的这种解读提供了足够的文本根据:

逻辑获得了如此完好的成功这点优势只能归因于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让逻辑有权利甚或有责任抽掉认识的一切对象及其区别,因此,在逻辑之中知性只关注它本身及其形式。如果理性不仅关注它本身,而且还关注对象,那么这时它要走上科学的可靠的道路,这样的事情自然而然必定就更加困难了。{([6],前言,第ix页)}

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普通逻辑抽掉了一切知识内容,也即知识与对象的一切关联,而只考察诸知识彼此之间的关系之中的逻辑形式,即思维形式本身。{([6],第79页;[5],第55页)}

给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各样的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种功能也给予一个直观中的各种各样的表象的单纯的综合以统一性,这种功能一般地表达出来便叫做纯粹知性概念。因此,同一个知性,而且是经由这样一些行动——正是经由它们,它在诸概念中借助于分析的统一性给出了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借助于泛而言之的直观中的杂多的综合的统一性也将一种先验内容带入它的诸表象之中。正因如此,这些表象被称作先天地应用于对象之上的纯粹的知性概念。显然,普通逻辑不能给这些表象带来这样的先验内容。([6],第104-105页;[5],第79页)

逻辑在不考虑对象的情况下处理思维(Logik handelt vom Denken ohne object)。([7],第18卷,第323页)

不难看出,如上段落只是表明了,在康德看来逻辑并非是处理或关于任何对象的;但是,它们并没有表明,在康德那里逻辑判断进而所有分析判断甚至于也无需预设任何意义上的对象的存在。Tolley解读中的相关错误可能是因为他误解了“von … zu abstrahieren”和“Denken ohne object”这样的表述而导致的。实际上,在相关语境中,前者仅仅意味着撇开或不考虑(不关注、不处理),而并非意味着完全不预设;后者只是意味着在不考虑对象的情况下……思维,或者说不考虑对象的思维,而并非意味着没有对象的思维。

逻辑预设了逻辑上可能的对象的“存在”

04

从前文我们看到,按照康德的理解,纯粹的普通逻辑并非是关于或处理特定的对象的,而且也并非是关于或处理任何意义上的对象的,而只是预设了对象的存在,进而预设了与对象的某种关联。那么,这样的逻辑所预设的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对象?

在我看来,康德所谓纯粹的普通逻辑并没有预设特定的对象的存在,而只是预设了逻辑上可能的对象的“存在”,或者说某种意义上的“泛而言之的对象”(ein Gegenstand überhaupt)的“存在”。5 而且,虽然纯粹的普通逻辑预设了这样的对象的“存在”,并且适用于这样的对象,但它并非是处理它们的。6 请看如下段落:

5 此处所说的“存在”并非是指作为模态范畴之一的存在或现实性。关于此种存在的意义,请参见如下段落:“像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我在思维’是一个经验的命题,并且包含着‘我存在’这个命题。…… ‘我在思维’这个命题表达了一种不确定的经验直观,即知觉(因此,它的确证明了,感觉——感觉因此属于感性——已经处于这个存在命题的基础的地位),但是,它先行于经验,而经验则应当借助于范畴联系着时间对知觉的对象做出规定。在此存在还不是范畴,因为相关的范畴并非关联到一个不确定地给定的对象,而仅仅关联到这样一个对象,人们对之拥有一个概念,并且人们想要知道有关它的这点,即它是否也在这个概念之外被设定了。一个不确定的知觉在此仅仅意指这样的某种实在的东西,它被给出了,而且仅仅是为了让人们对之进行泛而言之的思维而被给出的,因此它不是作为显象、也不是作为事物本身(本体)被给出的,而是作为这样的某种东西被给出的,它事实上存在着,而且,在‘我在思维’这个命题中它被表示成这样一种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因为,要注意的是:当我把‘我在思维’这个命题叫做一个经验的命题时,借此我并不是想要说,这个我在这个命题中是经验表象;相反,作为表象,这个我是纯粹地理智性的,因为它属于泛而言之的思维。不过,若没有一个为思维提供材料的经验表象,则我在思维这个行动就不会发生,而且经验事项仅仅是纯粹理智能力的应用或使用的条件。”([6],第422页注释)

6 如果说逻辑是处理什么“对象”(Objekt,Gegenstand)的,那么我们只能说它处理的是知性和理性,即以知性和理性为对象,它是知性和理性的自我认识(Selbsterkenntnis des Verstandes und der Vernunft)(参见[7],第9卷,第14页;第17卷,第356页)。在此,“对象”的意义已然发生了变化,它指的是研究对象或者说题材,而非认识或思维的对象,或者说世界中的对象。关于此点,请参见如下段落:“逻辑获得了如此完好的成功这点优势只能归因于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让逻辑有权利甚或有责任抽掉认识的一切对象及其区别,因此,在逻辑之中知性只关注它本身及其形式。如果理性不仅关注它本身,而且还关注对象,那么这时它要走上科学的可靠的道路,这样的事情自然而然必定就更加困难了。”([6],前言,第ix页)

7 关于泛而言之的思维,康德写道:“在泛而言之的思维中我们抽掉了思想与任何对象(无论是感觉能力的对象还是纯粹知性的对象)的一切关联。”([5],第397页)

现在非常清楚的是,矛盾原则是这样一条原理,它适用于任何我们终究能够思维的泛而言之的事物,而不管该事物是否是一个感性对象并且不管是否有一个可能的直观适合于它,因为它适合于泛而言之的思维——在没有考虑到一个对象的情况下(welches von allem überhaupt gilt, was wir nur denken mögen, es mag ein sinnlicher Gegenstand sein und ihm eine mögliche Anschauung zukommen, oder nicht: weil er vom Denken überhaupt ohne Rücksicht auf ein Object gilt)。7([7],第8卷,第195页)

逻辑是一门理性科学——不是仅仅从形式上说,而且是从质料上说。它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必然的法则的先天科学——不过,不是联系着特殊的对象来说,而是联系着所有泛而言之的对象来说(eine Wissenschaft a priori von den nothwendigen Gesetzen des Denkens, aber nicht in Ansehung besonderer Gegenstände, sondern aller Gegenstände überhaupt);因此,它是一门关于正确的知性和理性的泛而言之的使用的科学——不过,不是从主观上说,即不是根据关于知性是如何思维的这样的事情的经验的(心理学的)原理进行的知性和理性的使用,而是从客观上说,即根据关于知性应当如何思维这样的事情的先天的原理进行的知性和理性的使用。([7],第9卷,第16页)

纯粹的普通逻辑之所以预设了逻辑上可能的对象的存在,是因为它是关于思维形式的科学,而逻辑上可能的对象(包括实在地不可能的对象,比如本体或物本身)当然全都是可以思维的,因此逻辑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逻辑上可能的对象。这也就是说,如果说逻辑预设了对象的话,那么相关的对象当是这样的泛而言之的对象,它们既可以是现象或显象(感性直观的对象或感觉能力的对象),也可以是本体。这也与人们的如下观点一致:逻辑(规则)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关于任何逻辑上可能的对象的思维,而并非仅仅适用于有关实在地可能的对象或者说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的思维。不过,我们不能由此就断言逻辑是关于一切逻辑上可能的对象的研究,因为逻辑根本就不是关于对象的,而是关于对象的思维的形式的。请参见《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导言中的如下论述:

就诸知性概念来说,除非相应于这些概念的直观能够被给出,否则,我们不会拥有它们,进而也根本不会拥有有关事物的知识的任何要素;因此,就任何对象来说,我们不能拥有有关作为物本身的该对象的知识,而仅仅在它是感性直观的对象的范围内,也即在它作为显象的范围内,我们才能够拥有有关它的知识。于是,由此自然而然便有了这样的限制:一切单纯可能的思辨的理性知识均局限于单纯的经验对象之上。不过,尽管如此,在此下面这点总还是得到了保留:虽然我们不能认识但至少必然能够思维此外还作为物本身的恰好同样一些对象(人们要好好注意这点)。}([6],前言,第xxv--xxvi页)}

为了认识一个对象,我需要做到这点,即能够证明其〔实在的〕可能性(无论我是根据源自其现实性的经验的见证还是先天地经由理性做到这点的)。但是,我能够思维我想要思维的一切东西,只要我不与我自己发生矛盾,即只要我的概念仅仅是一个〔逻辑上〕可能的思想——尽管我不能担保这点:在所有〔逻辑上〕可能情况的总体中是否也有一个与此概念相对应的对象。然而,为了给这样一个概念赋予客观的有效性(实在的可能性,因为前一种可能性仅仅是逻辑的可能性),我们需要某种更多的东西。不过,这种更多的东西恰恰不必在理论的认识来源中去寻找,它也可能处于实践的认识来源之中。([6],前言,第xxvi 页注释)

当然,严格说来,我们也不能说逻辑预设了逻辑上可能的对象,因为逻辑上可能的对象恰恰是由符合逻辑规则的东西所构成的。也正因如此,逻辑规则才必定适用于所有逻辑上可能的对象。

Allison和Lu-Adler等解释者试图从康德借以分析诸判断的一般形式的“x-a-b图式”推导出如下结论:按照康德的理解,逻辑(进而分析判断)是关于或处理泛而言之的对象的。(参见[4],第91-92页;[3],第179-183页)请看如下段落:

我们只是经由这样一些谓词来认识每一个对象的,我们针对该对象谈论这些谓词或者思考它们。在此之前在我们之内所碰到的那些表象只能算作材料,而不能算作知识。因此,一个对象仅仅是这样的泛而言之的某物(ein Etwas überhaupt),我们经由某些构成了它的概念的谓词思考它。据此,在每个判断之中都有两个谓词,我们将它们彼此进行比较。其中之一构成了对于该对象的给定的知识,它叫做逻辑主词;另一个被拿来与之比较的谓词叫做逻辑谓词。当我说“物体是可以划分的”时,这意味着:这样的某种东西x,我通过那些一起构成了物体概念的谓词对之加以认识,我也通过可划分性这个谓词对之加以思维。……现在,a和b均属于x。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或者b已经包含在构成概念a的东西之中,因此它可以通过对后者的分解而被发现;或者b虽然属于x,但是它并没有包含在a之中。在第一种情况下相关的判断是分析的,在第二种情况下相关的判断是综合的。所提到的情形属于分析判断,而“每个物体都是有重量的”这个命题则是一个综合判断,其中的那个谓词并没有包含在主词之中,而是要补加给它。现在,所有分析判断都可以先天地被洞察到;而只能后天地被认识的东西则是综合的。([7],第17卷,第616-617页)

如下命题构成了分析命题的一个例子:所有这样的x,物体概念(a + b)属于它,广延(b)也属于它。综合命题的一个例子:所有这样的x,物体概念(a + b)属于它,吸引力(c)也属于它。([7],第9卷,第111页)

显然,我们不能从x-a-b图式令人信服地推导出逻辑是关于泛而言之对象的科学这样的结论,而只能推导出这点:逻辑假定了一个个体域或对象域。但是,逻辑并不处理其对象域中的对象,或者说研究其性质。

与我的解释不同,按照Longuenesse的理解,康德的逻辑预设了实在地可能的对象的存在,进而预设了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的存在,而并非仅仅预设了泛而言之的对象的存在。因为任何判断都是诸概念的连接,而这样连接的可能性则预设了相关判断的对象进而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的存在,因为只有与这样对象的关联才赋予相关的概念以意指(Bedeutung)和意义(Sinn)。Longuenesse写道:

在此我们看到,尽管与综合判断不同,分析判断是经由在判断中所结合在一起的诸概念的单纯的内容而为真的,但是康德还是让两个概念被归属给其上的那个x的在场——无论是对于综合判断来说,还是对于分析判断来说——这点变得明白无误的。这是因为,在两种情形中只有在诸概念构成了单个对象(在此为在物体概念之下所思维的感性直观的对象)的“普遍的或者反思的表象”的情况下,它们才是有意指的。但是这时,对于所有判断来说,即使它们是分析的,最终使得它们中诸概念的结合成为可能的东西始终是它们与“判断的x”的关联。[2],第87页)

康德通过“x”这个词项指明了感性直观在判断的逻辑形式自身中的位置——该词项表示的是这样的感性直观,它提供了将诸概念结合在一起的黏合剂。我们从康德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别的解释中看到了这点……8 ([2],第107页)

8 接下来Longuenesse引用了上面我们引用过的参考书目[7]之第9卷第111页的相关段落。

Longuenesse如上论证不能成立,因为按照康德的理解,构成逻辑判断的概念为了获得意义和意指,只需要关联到逻辑上可能的对象即可,而完全不需要关联到实在地可能的对象,即不需要关联到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

Longuenesse这种论证康德的逻辑预设了可能的感性直观的对象的存在的方式类似于维特根斯坦论证逻辑预设了对象进而世界的存在的方式。接下来我们便比较一下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相关观点。

康德逻辑观与维特根斯坦逻辑观之比较

05

按照前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解,现实世界不是物的总和,而是事实的总和,最终说来是基本事实的总和。基本事实是最简单的事实,是由对象构成的,是对象的特定方式的结合或链接。其核心特征之一是互相独立,彼此既没有逻辑结构上的关联,也没有必然联系意义上的因果的关联。基本事实是基本事态之发生或实际存在。基本事态是最简单的事态,也是由对象构成的,是对象的特定方式的结合或链接。其核心特征之一也是互相独立。所有事态的总和,最终说来所有基本事态的总和,构成逻辑空间。

维特根斯坦自己没有明确地使用可能世界概念。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他的思想对其作出如下解释:可以一并实现或发生的事态的最大的类构成可能世界(在此要注意:虽然基本事态彼此互相独立,但是事态之间却并非总是互相独立的)。显然,这样的类的数目是无限的。因此,逻辑空间也可以说是所有可能世界的总和。

这种关于世界的结构的理解的核心之点是其对象概念。关于对象,前期维特根斯坦给出了如下规定。

首先,对象是简单的,而且它们是最简单的东西,不可再进一步加以分析的东西,是世界或者说逻辑空间分析的终点。因而,它们是世界或者说逻辑空间的结构元素,是一切存在的元素。由于严格说来只有对于有结构的东西或者说复合而成的东西才能有意义地谈论其存在或不存在——当其构成元素依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时它们便存在,而当这种结合遭到了破坏时它们便不复存在,所以对象无所谓存在或者不存在。它们是一切存在或不存在的基础。当然,如果愿意,我们也可以说它们是永远存在的东西,是稳定不灭的东西。

正是由于对象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它们得以成为世界、进而逻辑空间的实体。无论实际情况如何,无论世界中发生了什么事情或者没有发生什么事情,它们都始终存在。

由于对象不仅构成了实际的世界的实体,而且也构成了逻辑空间的实体,所以它们也构成了一切可能世界的实体——也即:对象是必然的存在物。因为显然,一切可能世界都是逻辑空间的“子部分”。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可能的世界,无论它与实际的世界多么不同,它也必须与其具有相同的结构元素——对象,而仅仅是在这些元素的结合方式上与其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同而已。这里,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断言,实际的世界和任何可能世界不仅共同具有同样的对象或者说实体,而且还共同具有以这些对象或者说实体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相同的形式。这个稳定的世界(这里既可以意指实际的世界,也可以意指任何可能的世界)形式应该是指这样的世界结构的可能性:事态或者事实——基本事态或者基本事实——对象。

虽然在“独立于实际情况而存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对象可以说是独立存在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们又不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它们始终只能作为基本事态或基本事实的构成成分而存在于其中,而不可能有片刻独立于其外。这一点对于对象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基本事态中出现的可能性可以说构成了对象的本质。

由于对象包含了有它们出现的所有那些基本事态的可能性或者说包含了其在诸基本事态中出现的所有可能性,所以给出了所有对象,由此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基本事态。进而,由于所有事态都是由基本事态构成的,都是其特定方式的排列,所以对象包含了所有事态的可能性。

在前期维特根斯坦看来,如果存在着某些对象,那么因之也就必定存在着所有的对象。这也就是说,作为世界和逻辑空间之结构元素或者说实体的所有对象必定是始终共同存在的,缺一不可:给出了某些对象(甚至给出了一个对象),便给出了所有的基本事态,进而,所有事态,最后,整个世界或者整个逻辑空间。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逻辑假定了他所说的对象的存在。由于给出了一些甚或一个对象,便意味着给出了全部的对象,而任何世界的界限都是由对象的总和所划出来的,因此逻辑最终说来假定了某个世界的存在。那么为什么说逻辑必须假定对象或某个世界的存在呢?这是因为,所谓逻辑——逻辑命题——就是我们的日常语言的一个特殊的子部分即全部同语反复式的符号表达;而我们的语言的任何命题都是以有所指(Bedeutung)的名称、以有意义的或有真假的基本命题为基础而构造起来的;这样,如果没有对象,不存在任何世界,那么就不会有有所指的名称,也不会有有意义或有真假的基本命题;这时,我们当然无法构造出任何真值函项,因之也就无法构造出同语反复式(或矛盾式),因此逻辑或逻辑命题也就是不可能的了。从这个论证可以看出,逻辑与世界的关系也可以这样来表述:逻辑假定了名称有所指,基本命题有意义。在此,我们要注意:由于一个对象只能存在于与其它对象的特定的结合之中(换言之,一个对象的本质就在于它与其它对象的结合可能性),因此当维特根斯坦说逻辑假定了对象的存在时,他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它假定了具有如此这般与其它对象的结合可能性的对象的存在。进而,当他说逻辑假定了某个世界的存在时,他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它假定了整个逻辑空间中的某个(可能)世界的存在。因而,尽管逻辑必须假定一个世界的存在,但是它与现实世界的联系却是纯粹偶然性的。正因如此,他又说:逻辑所假定的并不是某物(对象)事实上是如何与其它物(对象)结合在一起的,它事实上出现于什么样的特定的物(对象)的结合之中,即它是如此这般的——它出现于什么样的特定的基本事实或事实之中。如果我们将与某个物相关的“经验”理解为它事实上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基本事实或事实(这时,它之存在当然不是任何经验),那么我们便可以说逻辑先于每一种经验——某物是如此这般的(daß sich etwas so und so verhält,或daß etwas so ist)(意即:逻辑或逻辑命题的建构、其真理性并不以任何这样的经验为提前)。维特根斯坦将上面所讨论的思想简洁地表达为:逻辑先于如何,而不先于什么(vor dem Wie,nicht vor dem Was)。显然,这样理解的“经验”与通常所说的与主体相关的经验(如感觉和知觉等等)是有着重大的不同的;事实上,它就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事实”。不过,在如下之点上,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经验”与人们通常所说的经验还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偶然性的。而且,由于所有事实都是可以感知或知觉的,所以维特根斯坦这里所说的经验与人们通常所说的经验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另外,逻辑当然也是先于或独立于通常所说的经验的。以上便是如下段落和论题所表达的思想:

为了理解逻辑我们所需要具有的那种“经验”不是这样的经验:某物是如此这般的,而是这点:某物存在(daß etwas ist)。但是,这点恰恰不是任何经验。

逻辑先于每一种经验——某物是如此这般的。

它先于如何,而不先于什么。([14],5.552)

它们〔逻辑命题〕预设了,名称有所指,基本命题有意义:这就是它们与世界的联系。([14],6.124)

逻辑虽然假定了对象或某个世界的存在,但是它并不“处理”(handeln von)任何世界中的任何事项(参见[14],6.124)。而且,也并非如弗雷格和罗素所言,存在着为逻辑所特有的逻辑对象。因为逻辑命题都是同语反复式,所以它们对世界无所言说。正因如此,为了确定一个命题是否是逻辑命题,或者说是否是恒真的同语反复式,我们无需——也不能——求助于经验,而只需计算其符号的逻辑性质即可。实际上,逻辑命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命题。逻辑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便使其与自然科学完全区别开来了:逻辑不是一种关于世界的理论,而自然科学则恰恰是这样的理论。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命题(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除外)都是描述或解释世界中的对象和事实的。正因如此,它们都对世界有所言说,因而都是可真可假的,是真正的命题。因而,它们的真假也只有通过经验验证这样的后天的方式来得到确定,而不能仅仅通过计算它们的符号形式的逻辑性质来先天地予以决断。类似的话也适用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绝大部分命题。

从以上讨论不难看出,在关于逻辑与对象进而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重要问题上,康德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类似性。首先,康德和维特根斯坦都认为,逻辑不是处理世界中的对象的,甚至于根本就不考虑我们的认识或思维与世界中对象之间的关系,更不关心这样的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在这样的意义上,两者都会认为逻辑并不是关于世界的。不过,在“关于”(about)一词的这样的比较弱的意义上——“关于”即指涉或表示关系(当代哲学中所讨论的“意向性”所涉及的便是这种意义上的“关于”)9 ——两者也会同意逻辑是关于某个世界的。因为,两者都认为,逻辑预设了这点:逻辑所涉及的知识或思维或表达式最终说来均要指涉或表示某个世界中的对象。其次,康德和维特根斯坦均认为逻辑预设了某种意义上的对象的存在,以便为作为其构成基础的概念或表达式提供意指。最后,他们都认为,逻辑命题并不能告诉我们关于世界中的对象的任何(新的)信息。

9 令人遗憾的是,在讨论康德的相关观点时,Paton、Tolley和Lu-Adler等人均没有明确地区分开“关于”的上述两种不同的意义。

不过,在此康德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康德所讨论的是传统逻辑进而是亚里士多德逻辑;而维特根斯坦所讨论的则是弗雷格和罗素所创立的全新的符号逻辑。其次,康德是联系着思维或认识形式来讨论逻辑与对象的关系的;而维特根斯坦则是联系着语言来讨论这种关系的。最后,康德认为逻辑所预设的是逻辑上可能的对象或者说泛而言之的对象;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最终说来,逻辑所预设的不止是逻辑上可能的对象,而且是现实的对象,因为他所说的对象不仅是现实世界的终极构成元素,而且是所有可能世界的终极构成元素。

参考文献

[1] E. Adickes (ed.), 1889, Kritik der reinen Vemunft, Berlin: Mayer & Müller.

[2] H. Lu-Adler, 2018, Kant and the Science of Logic: A Historical and Philosophical Reconstruc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 H. Lu-Adler, 2013, “The objects and the formal truth of Kantian analytic judgments”, 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 30(2): 17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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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 MacFarlane, 2002, “Frege, Kant, and the logic in logicism”, Philosophical Review, 111(1): 25–65.

[9] G. Mohr (ed.), 2004, Immanuel Kant. Theoretische Philosophie Texte und Kommentar, Band 3,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0] H. J. Paton, 1936, Kant’s Metaphysic of Experience, Vol. 1, London: Allen & Unwin.

[11] T. Rosenkoetter, 2008, “Are Kantian analytic judgments about objects”, in V. Rohden et al. (eds.), Recht und Frieden in der Philosophie Kants, pp. 191–202, Berlin, New York: De Gruyter.

[12] C. Tolley, 2007, Kant’s Conception of Logic,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Chicago.

[13] C. Tolley, 2012, “The generality of Kant’s transcendental logic”,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50(3): 417–446.

[14] L. Wittgenstein, 1989, Logisch-Philosophische Abhandlung, Kritische Edition, hrsg. von B. F. McGuinness und J. Schulte, Frankfurt: Suhrkamp.

原标题:《康德论逻辑的本性——兼与前期维特根斯坦相关观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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