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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烈犬伤人,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昔阳法院
烈犬伤人,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居民越来越多,而不文明养犬行为屡见不鲜,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也屡见报端,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大型宠物不戴嘴套等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且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是公民个人的喜好,但在满足个人的生活喜好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更不能有危害他人的举动。
文字:乔天娇
原标题:《【以案释法】烈犬伤人,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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