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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外嫁女”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2023-11-01 20: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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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加快打造新型工业强区,大量被引进的工业项目陆续在汐子镇范围内征收土地。因各村民小组在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做法、标准不一,村民小组成员的权益问题日益突显。

近日,宁城县法院汐子镇法官工作站处理一起土地赔偿款纠纷,并以该案为例,向当地村委干部、村调解员及村民释法析理,帮助他们有效化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农村常见纠纷。

原告董某诉村民小组一案,原告自出生户籍便落在组里直至现在。原告嫁与他人后,户口未迁出,原告认为自己在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不予分款”为由,将应当分配给原告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人口份额未给原告进行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婚后户籍未迁出,其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在被告处未变更,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

本案中,虽然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对原告不予分配,但该决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取得征地补偿款。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只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的决议,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应执行。但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

此外,为帮助该村妥善分配征地补偿款,法官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围绕该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存在的基本矛盾、村民的诉求、村民小组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理由等方面,向村委干部、村调解员重点介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类纠纷的法律规定、化解方式,希望通过普法宣讲,增强村委干部、村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基层纠纷的能力,引导村民发挥自治作用,妥善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资格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外嫁女”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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