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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联动社区自治能否纾解城市犬只管理难题?

实习生 刘诗怡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 戴媛媛
2023-10-31 18: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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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是现代人缓解情绪的重要方式,但近日频发的人犬伤害事件,让人与犬类的关系紧张起来。提升城市犬只管理能力,创造人犬和谐共处环境,考验城市治理能力。

自四川崇州发生黑犬咬伤女童事件以来,已有多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行动,加强对城市犬只的管理和整治。有报道称,一些地方执法人员采取了对未牵绳犬只进行抓捕和暂扣,并对养狗人士采取罚款等措施。而与犬伤人同时存在的,还有人伤犬。近日,因虐杀流浪狗,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两名学生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面对城市中广泛存在的犬只,城市该怎么管?据澎湃研究所研究员整理,共有地方性法规、社区自治与第三方机构承担职责三种常见的治理模式。

首先,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制定养犬规范。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遛狗时应佩戴犬牌,牵绳,大型犬还要戴上嘴套,违反者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再如《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携犬出户者的年龄做了限制,在严格管理区内,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带犬只。

其次,社区自治也在人犬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地方性法规有对遛狗等养犬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不遵守规范的大有人在。犬只治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除了公安、城管等政府部门,社区中的自发组织在实际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养犬人士自发成立的组织中,最简单的形式是小区养狗群。这种组织的初衷是“养犬人管养犬人”,对于发生在社区里不牵绳遛狗、不处理狗的排泄物等不文明行为,群成员会进行提醒、劝阻,甚至曝光。

当自组织发展得较为成熟时,一般会和居委会、物业等机构合作,发挥更大的效应。结合养犬居民和非养犬居民的诉求,居委会可以进一步和物业合作,和街道协调,创建更多“人犬双向友好”的规则、设施和机构。在最早提出“养犬社会化管理社区自治”模式的济南,部分区域已实现从养狗群、养犬志愿队、居委会到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的多层次管理机制。

北京的一些社区也具有类似的安排。在已有养狗业主群的基础上,居委会引进社区工作者,组织养狗自律会或者志愿队。前者主要是养犬居民的交流和监督,后者则会更有序地组织一些社区活动来宣传文明养狗,或增进非养犬人对养狗这一行为的理解。

同样地,养犬与爱犬人士在治理城市流浪狗上贡献着力量。例如当社区中出现流浪狗时,一些社区工作人员会邀请有经验的养宠居民,与流浪狗建立信任后将其引导至“流浪狗之家”。由爱宠人士组成的义工队负责为其办理完善的手续,集中饲养,等待新主人领养。若是禁养犬种,居民或社区则可以拨打执法局热线,由执法局联系,一般送往建设在农村地区的猫狗民间集中饲养点。

这种“自下而上”的城市犬类管理可以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用居民参与弥补治理资源的不足。然而在现实中,还是有不少社区的犬类治理体系不能“有机”运行,主要问题在于无法有效地与居委会及上级社区单位联动。即使有居民自组织存在,若无法与“上”沟通(最近的一级为居委会),仅凭自身力量,只能局限在简单的事务处理。不少社区因缺少对自身情况的了解,仅仅停留在对成功案例的模仿。

第三,除了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第三方机构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北京市原养犬协会秘书长、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沈瑞洪曾表示,在香港、新加坡、东京、巴黎、纽约等养犬管理相对成熟的城市,大部分是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来承担部分职能。

例如香港爱护动物协会,不仅承担了城市流浪动物的救助、收容和殡葬等工作,还会对当地的宠物医院、学校进行评价。协会依靠评价宠物机构盈利,香港政府也会给予协会部分补贴,从而形成了可持续的运营模式。

从以上三种治理主体可见,虽然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犬只治理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层面,因为犬只治理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社区这一最小单元出发,能更充分地调动居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样地,第三方机构作为重要的补充治理主体,在未来或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实践探索。

城市治犬的步伐已迈出,但如何寻求城市管理和养犬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点,让城市犬只治理体系有机、可持续地运行,让养狗不再成为邻里纷争的源头,需要更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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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邵媛媛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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