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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终止与加多宝一切形式的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月9日晚间,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控股,000979)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弘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及银谊资本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终止与加多宝集团合作协议。
中弘股份称,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终止一切形式的合作,各方不再履行任何权利和义务,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月9日,中弘股份股价报收0.93元/股。自9月13日以来,中弘股份的收盘价已经连续13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按现行规定,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深交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018年8月27日,中弘股份公告,公司及中弘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下称银谊资本)共同签署了《经营托管及债务重组协议》。
根据协议,在债务重组与后续资产注入方面,为盘活中弘股份的资产,明确企业主业和方向,加多宝集团及前海银谊资本将对中弘股份进行债务重组,包括明确中弘股份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对于与中弘股份主业方向、盈利模式不一致的项目和资产进行重组转让退出,优化主业方向和项目资产结构;加多宝集团及前海银谊资本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后,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择机将各自相关主业的优质项目注入中弘股份。
但仅仅一天之后,这一所谓的合作就发生了反转。8月28日早间,凉茶厂商加多宝集团官网发布声明称,加多宝集团从未与中弘股份、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签署过《经营托管及债务重组协议》,对于协议所述内容完全不知情。
同时,深交所在当天发文称,已责令中弘股份及时就加多宝集团声明事项进行核实澄清。
对此,中弘股份在8月28日晚间的公告中称,协议在各方见证下签署,需要公司和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章的部分经协议各方同意以传签的方式进行,公司认为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根据加多宝集团提供的委任书,加多宝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鸿道委任黄伟清为加多宝集团首席执行官,黄伟清负责加多宝集团对外一起事务。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由加多宝集团提供给公司,公司已在公告中如实作出披露。
中弘股份还在一份澄清声明中表示,对于加多宝集团不与公司沟通擅自发表的声明深表遗憾和无奈。经了解,加多宝集团后续不排除继续发表其他声明,对此公司将积极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澄清说明。
根据中弘股份9月12日晚披露停牌核查结果称,经核实,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与加多宝集团就《债务重组及经营托管协议》 协商签署正式的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能否最终签署及何时签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9月4日,深交所官网披露对中弘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公告称,深交所查明中弘股份存在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募集资金补流到期无法归还专户、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对此,深交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董事长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监事梁琪、监事符婧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公告,上述违规的交易事项,指的是中弘股份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Wind数据显示,10月9日,中弘股份报收0.93元/股。其较低股价已经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自8月15日跌破1元/股,报收0.94元/股之后,其后又经历了14个低于1元/股的收盘价之后,中弘股份在9月5日报收1元/股。但自9月13日以来,中弘股份再次在连续13个交易日中,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深交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以下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加多宝集团及银谊资本合作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合作事项推进情况
2018年8月27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集团”)与加多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集团”)及深圳前海银谊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谊资本”)共同签署了《经营托管及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8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司2018-130号公告。
2018年9月30日,公司及中弘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及银谊资本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终止一切形式的合作,各方不再履行任何权利和义务,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弘股份委托,对中弘股份与相关方签署的《终止合作协议》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结论意见为:《终止合作协议》的签署主体具备签署能力,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真实,协议签署和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合作事项终止的原因
因加多宝集团认为公司披露的加多宝集团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引发双方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原协议》约定的相关合作全面终止。
四、本次合作事项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涉及的经营托管及债务重组事项未实施,该事项终止对本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无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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