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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章程修改,新增妇联地方和基层组织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等条款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23-10-31 10: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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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30日,全国妇联网站公布了修改后的章程。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称,章程修正案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并增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等重要内容,确保妇联组织更加自觉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妇女事业发展的立身之本,贯彻落实到妇联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该负责人还提到,章程修正案明确妇联组织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并将团结动员妇女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贡献,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协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等内容写入妇联工作任务中,以利于妇联组织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比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2018年11月2日通过的上一版章程,新版章程在总则、任务、组织制度等章节均有所调整。

比如,旧版章程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十条规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新版章程则补充了一句:“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旧版章程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反映妇女需求,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新版章程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修改为:“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据上述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妇联章程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到章程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二是坚持认真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充分体现妇联工作特别是妇联改革和建设的创新经验和成功实践,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四是坚持适当修改,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既实现与时俱进,又保持总体稳定,维护章程的权威性;五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集思广益。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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