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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被罚款5万元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广安市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一物业服务项目,其服务被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为:“总体评价“差”,常规服务对应本次服务评定标准符合项较少。”,未达到其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
2023年2月10日,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在3月10日前完成整改,但该企业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质价不相符,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相关线索移交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
02
调查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20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标准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 50000 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20日,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处以扣除年度信用记分5分。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十)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
(九)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3《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分级标准》第18项
其他违反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行为进行的扣分。
(原标题:探物业丨广安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被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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