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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个别不良少年犯罪免受严惩的羁绊

邢东伟/法制网
2018-10-08 22:48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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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10月8日报道,今年国庆节进入尾声之际,网上疯传“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视频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校园欺凌”再次闯进了公众视野。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对该事件首次通报称,参与围殴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属于“校园欺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网民跟帖质疑。

10月7日,文昌再次发布处理结果时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林某等未满14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这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校园欺凌”的热议,未成年人不应该成为个别不良少年犯罪免受严惩的羁绊。社会如何治理才能避免此类事件重蹈覆辙。

就此,海南省政府督导室常务副主任卢焕雄表示,“校园欺凌”发生后,一些部门在事件处置中,往往重平息轻教育,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热衷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弱化学校教育功能是类似事件处理中常见的严重缺失与短板,要强化教育功能。法学专家则表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依法依规处置才能构建长效机制。

网传视频“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

“在微信群里有人传播‘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围殴’的视频,几名男女对其扇耳光、拳打脚踢还撩开上衣羞辱,我看了心很痛,请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这起恶劣事件!”10月4日晚上22时49分,网友“小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两段视频和“二炮团交流群”的微信截图。

记者注意到,这两段3分多钟视频显示,先是一男孩对身穿紫色短袖的小女孩连扇耳光后,另外一男孩从远处跑来一脚踹向腰部将其踢倒,紧接着几名男子轮番掌掴该女孩,并用衣服盖住女孩头部进行围殴。随后几名女孩对其连续扇耳光并强制撩起其上衣进行羞辱。

“现在的孩子到底是怎么了?”、“强烈建议严惩这些肇事者,上了初中就应该有是非观了,该承担法律责任了!”“是什么造成了此类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又是什么使此类事件屡禁不止呢?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教育出了问题?这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啊!”一时间,该事件在微信、微博等网络上成为众多网友热议的话题。

据海南当地媒体10月5日报道,从10月4日晚上开始,两段操文昌口音的疑似“多名未成年男女殴打一名少女”的视频在网络传播。接报后,文昌市公安局立即介入连夜开展调查发现,当天15时许,视频中被打者黄某(女,文昌人,已辍学)被其朋友林某(女,文昌在读中学生)约至文昌市文城镇某宾馆处,随后被林某等8人带至文城镇罐头厂某处进行殴打。法医初步鉴定,被打者黄某为轻微伤。在参与打人的8人中,4人身份已被警方确认,均为未成年人,其中,2人为文昌市在读中学生,1人为因病休学的学生,1人辍学。

该报道还称,在打人视频传播过程中,认为发生了“校园欺凌”的网络信息并不属实。警方提醒网友加以辨别,避免传谣。殴打事件发生原因等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警方将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依法对事件进行处理,调查与处理结果将会公布。

文昌警方通过媒体发布后,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难道不是发生在校园就不属于校园欺凌?如何培养视频中孩子的教育和法律观念,被打女孩的这辈子心理阴影怎么解决?”“请尽快向社会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网民对此事关注度很高。

通报3人被行拘未成年免执行引热议

10月7日下午,文昌市委宣传部通报此事处理结果,文昌市公安局调查该案了解到,10月4日下午,林某等9人在文城镇人民公园后茶店相约喝茶,聊天过程中,说起林某此前被他人殴打时其朋友黄某(本案被打者)就在旁边却没有帮她一事,遂在陈某(本案打人者之一)提议下将黄某约出来,以殴打出气。林某通过QQ将黄某约至茶店后,又将其带至文城镇霞洞村的民房前,对黄某实施殴打。

通报称,参与打人者共有8人,3男5女,年龄从12到15岁不等。其中,1人为文昌市初三毕业后在家赋闲;4人为文昌市在读中学生,分别就读于3所学校;1人为文昌市辍学少年;1人海口市为某职业学校在读学生;1人为海口市在读中学生。被打者黄某为海口市某中学学生,目前休学。法医对黄某的伤势进行鉴定,确定为轻微伤。

文昌警方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人依法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林某等未满14周岁的5人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该通报还称,文昌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此事,除了要求公安部门尽快查处事件之外,已责成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镇政府对事件中1名文昌市在义务教育适龄少年辍学的原因进行调查,督促其监护人依法送其返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协调相关学校为其返校提供必要的协助。下一步,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与教育工作,特别是开展全市学校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

针对上述官方通报的处理结果,不少网民表示惩处过轻,难以在社会上起到警示作用,纷纷发表意见。

“建议国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出台校园法规,对于这种校园暴力现在不治,出了社会还得了?多少未成年人出了社会之后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不严惩的话,小孩在心底就认为他们没错或者他们当成一件平常的事来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轻处罚,无异于纵恶抑善”“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种现象,但确实存在,我们不禁要问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是否要反思呢?”

要强化学生欺凌事件处置的教育功能

就此事,卢焕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校园欺凌”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必须是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等行为,使其精神上或者肉体上感到痛苦或者不适,造成被欺凌者心理或者身体上的伤害、财物上的损失或者使其陷入恐惧的情绪,为其创造了不友好的学习环境。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文城镇国庆节发生的这起少年暴力事件也属于“校园欺凌”,值得教育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家长反思。

卢焕雄称,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在网络上频频曝光,如何防范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已成为教育和社会的共同话题。女生欺凌、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校园欺凌、网络欺凌和校园暴力等现象,呈现出低龄化、暴力性发展倾向,其残酷性令人震惊,不仅给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给社会带来危害。

“为了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全省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相关文件,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预防体系、依法依规处置、构建长效机制等工作任务,收到一定效果。”卢焕雄说,但在具体事件处置中,各地往往重平息,轻教育,致使学校教育功能缺失,尤其是一些轻微的欺凌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宁人为唯一目标;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忽略了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缺少对实施欺凌学生的训诫和教育,忽视受欺凌学生的心理抚慰与疏导,主要精力放在动用警力资源,以堵塞欺凌视频网络传播为要务。弱化学校教育功能是类似事件处理中常见的严重缺失与短板。

卢焕雄建议,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首先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如果仅仅通过报警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特别是够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欺凌事件,既使欺凌事件复杂化,又使欺凌事件处置滞后,岀离了教育部门和学校对青少年成长负有教育责任的宗旨。处理结果就落在家长身上,给钱摆平,丧失对实施欺凌学生的教育契机和教育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要加强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违纪违规时,仅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代为受过。正确的处理办法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同时对被欺凌学生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自信,融入学校正常生活。

完善法律法规多元共治防欺凌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邓和军博士表示,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1月17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与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校园欺凌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说明我国在校园欺凌认识不足的情况下,仍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针对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都没明确界定校园欺凌。”邓和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但是主要是预防来自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侵害,而并没有预防来自于同龄人的侵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虽然可能与欺凌行为相关,但是并不能与欺凌行为相等同。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的《通知》中第一次给出了校园欺凌的定义。但由于《通知》属于行政文件,给出的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用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给现实中的校园欺凌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另外《通知》仅是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参考性文件,立法层面的概念界定仍然是缺失的。在立法层面,对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启动与认定程序也是缺失的。

另外,惩治不足,是我国在治理校园欺凌时面临的突出问题。校园欺凌案件中,对施暴者启动刑事程序的较少,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由于未能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所以行政处罚大都不予执行。大部分案件采用教育处分、和解、赔礼道歉的方式解决。在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实施惩戒时,存在“重教育,轻惩戒”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思路。

同时,我国的教育机制也需要完善,目前存在惩戒权缺失和教育矫治不足的问题。《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都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得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犯错的学生,学校与教师拥有怎样的惩戒权利,两部法律并未言明。《指导意见》给出的方案是在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上做负面记录。但是这种荣誉处罚措施,对于那些对荣辱并不看重的学生而言,显然是隔靴搔痒。

另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与孩子监护人责任有待明确与加强。《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和教师应当如何处理,应尽那些义务,有哪些具体的操作流程,目前的规定是缺失的。

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多起欺凌事件说明,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其行为和遭遇都与父母缺乏管束和管教方法不当有关。欺凌行为与家庭有着重大关联,治理校园欺凌离不开家长的参与。然而实践表明,虽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但是监护人职能虚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监护职责,强化其监护职能。

(原题为《海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强化学生欺凌事件处置的教育功能》)

    责任编辑:王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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