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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真“刑”!

2023-10-27 09: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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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

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有人却使用猎夹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最终自食苦果

……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宁陕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罗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8800元。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宁陕县金川镇自家承包的天麻地旁安装了4个猎夹,后捕获野生动物数只。2022年9月25日,宁陕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罗某家冰箱中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数个野生动物肉块,并发现家中存放的猎夹。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塑料袋中的肉块为猪獾肉、花面狸(果子狸)肉。经侦查,罗某在上述期间安放猎夹共非法猎捕猪獾5只,花面狸4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保护的“三有动物”。

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罗某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在案发地宁陕县金川镇依法进行了公开巡回审理。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用猎夹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5只、花面狸(果子狸)4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被告罗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终当庭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其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8800元。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中罗某为防止野猪损毁其种植的天麻而设置猎夹,其动机情有可原,但之后使用猎夹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花面狸(果子狸)的做法却是违法,其应当充分认识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并主动将猎夹捕获的保护动物予以放生。面对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予以驱赶,确因野生动物破坏种植经济作物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提起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选择正确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食用、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更可能触犯刑律。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近年来,安铁法院始终将环资审判作为一把手主抓的“一号工程”推进。在涉秦岭区域案件审理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严格审查相关证据,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以法治之剑斩断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增强公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注重以案释法,让群众自觉履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做生态文明的宣传者和践行者,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知识链接

1、陕西省禁猎区范围、禁猎期的时间?

陕西省林业局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的通告》规定:一、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二、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三、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四、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2、禁猎工具有哪些?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铳、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机或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

3、“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有哪些?

国家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4、非法狩猎罪中“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ND

往期回顾

BREAK AWAY

原标题:《【案件快报】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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