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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在浙江率先试行居住证转户籍政策
宁波 视觉中国 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0月26日从宁波市公安局获悉,11月24日起,宁波将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在浙江省首先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只要在宁波城镇地区连续居住并登记满3年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就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宁波,申请时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该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迁入的是现居住地社区的公共集体户。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未成年人应随符合准入条件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一并迁入。
此外,宁波的落户新政还放宽了租赁落户、就业落户、人才落户、居住落户的准入条件,简化投资创业落户材料。
放宽租赁落户条件。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的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与此前相比,新政取消了“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条件。
拓展就业落户范围。在市区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连续租住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的成套住宅登记满6个月,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按“一房一户”的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申请时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
社保缴纳年限为累计缴纳年限,即参加社保满1年为“申请日之前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其中市区参加社保满9个月、市区外参加社保3个月及以上的,申请落户时可合并计算;参加社保满6个月为“申请日之前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补缴记录不计入缴纳年限。
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才,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新政取消了此前“参加本市社保满6个月”的限制,只要参加该市社会保险就可以申请。
同时,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20年内或40周岁以下的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有意愿来宁波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此前的政策是“毕业15年内”,新政扩展到“毕业20年内”,并增加了“40周岁以下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
放宽居住落户条件。在该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市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迁移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
简化投资创业落户材料。在宁波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含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该市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直接申请落户,不再需要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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