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治的细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保护什么?
古希腊有一位哲学家叫阿那克西曼德,他观察到人类养育幼崽需要付出超乎寻常的精力,因此推测远古时代人类的祖先是一种鱼类,否则,要按照人类现在的生存能力,一定无法繁衍生息。
这个演化推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说明连古希腊的男人都知道养育儿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随着文明的进步,这件事变得越来越复杂,但人类还是愿意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从生物本能逐渐变成家庭功能,又随着国家的形成变成了学校、政府和社会责任。因此,假如阿那克西曼德能够预见到互联网时代,他也一定不会诧异,人类这样重视儿童的网络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历经多年的酝酿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公布,向中国的父母们交出了一份答卷。
一、《条例》保护什么?
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网络环境,对于儿童既是发展机会,也是一种挑战。这可以说是最好的时代,因为网络环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儿童也能获得比之前的父辈们更多的发展可能。我们的孩子知道的、掌握的,可比我们小时候多多了。他们未来也将通过网络,实现马斯洛需求的更高层次。
但这也同样是一个困难重重的时代,在网络环境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使得每个人都变得透明,未成年人不仅要面对发展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困难,还将面临其他麻烦,比如网络沉迷、网络有害信息、网络犯罪等问题,有的问题是因为网络环境的特点导致,而有的问题则是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导致。
在《条例》中,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基础体系已经形成,体现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的多方联动,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重点条款体现为未成年人模式、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网络沉迷防治机制、大型平台主体责任等。
未成年人模式这个选项,为人父母的应该不陌生。打开很多APP的时候,平台都会要求你选择是否使用未成年人模式。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孩子们在使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时,他们的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和成年人都不同。
作为家长,我亲测过若干APP的青少年模式,这个模式下存在着内容不够丰富、风格不够多样以及无法区分年龄段的问题。同时,未成年人也常常寻求破解之法,监护人也有意识不足等问题,使得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此次《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有了回应,指出未成年人模式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设置,这使得未来这一模式的运用可能会更加灵活,将会针对不同年龄的少年儿童设置不同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换句话说,国家将提供最基本的网络保护,规避最严重的风险,同时也给监护人留出空间,根据自家娃的身心特点进行个性化设置。比如,你如果判断自己的孩子早熟、早慧一些,就可以将其使用模式上调到更年长的网络环境。
未成年人模式给孩子们防范有害信息、保护个人信息、防止网络沉迷提供了直接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未成年模式下,对时间的限制缓解了他们的停留风险;对内容的限制规避了不良信息风险;对算法推荐的限制缓解了隐私泄露风险以及网络成瘾风险;对功能方面的限制能够很好地隔离未成年人与陌生人的接触,从而大大缓解线上的网络霸凌风险;对消费方面的限制将有助于正确引导未成年人进行理性选择。所以这是个“一揽子”解决方案。
但对于平台而言,设立未成年人模式并不是赚钱的生意,相反还会大大增加成本。因此,《条例》强调,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守门人”机制,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细看这一宗宗义务,哪一条认真执行下来都不简单。 “守门人”的责任是一场大考,它所考验的不仅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更是对其社会责任感的一次测试。“压实平台责任”,这个提法在我国行政司法机关治理网暴违法犯罪行为的文件中就曾屡屡出现,主要是基于“谁提供,谁治理”的原则。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语境之下,这种平台责任的压实又多了一层“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期待,这对于建设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网络空间至关重要。
二、要保护,不要操控
《条例》强调网络保护和防止网络沉迷当然必要。但我也想到,近年来借治疗网络沉迷之名,行伤害未成年人之实的行为屡见不鲜,如“豫章书院”、“13号诊室”等,网戒中心已经从1.0的电击治疗发展到2.0的特色国学、体力训练,今天又出现了3.0的各种矫正训练营,还打着心理咨询和强身健体的旗号。
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并不能完全和整体地评估、保护自身权利,如果为保护未成年人某一方面的利益,过于限制或损害其他利益,这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目的不合,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甚至还可能走向保护的反面。
而对于父母而言,如果无法通过“断网”、“戒手机”来改变孩子,往往就会寻求机构的帮助,他们觉得“送进去一个坏孩子,领回来一个好孩子”,这太有吸引力了。实际上,这恰恰放弃了父母的监护权,和孩子越行越远。
《条例》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为第一原则,不单单因为儿童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群体,需要更多制度倾斜的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人类发展最根本的基础。
那么,如何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呢?这一判断由谁决定,小孩自己、父母、专家还是国家呢?虽然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孩子的利益却容易为其他利益所绑架。人们往往以“为他好”为由而抹杀孩子自我决定、自我发展的空间,这样与其说是保护孩子,不如看作是家长、专家、国家在进一步确认自己的控制权。
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时,应当尽可能要做到予以充分的尊重、理解和鼓励,站在未成年人的立场,为其创造充分的发展空间。这种态度说来容易,但其实弱者想获得平等是很难的。对于《条例》的出台我双手赞成,同时也希望它不会人为地减弱孩子们探索世界的可能性,也不会成为某些机构提供网瘾治疗的正当理由。
网络不是洪水猛兽,而操控也不是保护的一体两面。
有句歌词说,“别以为我们的孩子们太小,他们什么都不懂。”我们得相信,他们虽然是孩子,但他们也懂。孩子是社会的,更是家庭的;他们活在现实中,也活在网络世界里。他们到底想要如何被对待?怎么做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呢?希望人人都能关注这个话题,同时不要忘记自己也曾是个孩子。
-----
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