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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垃圾是否属于危废?河北一环境污染案六被告人获不起诉
案发四年多后,林冬兰等六名被告人,接到了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通知。
2019年,林冬兰等人卷入一起环境污染案。涉案的倾倒垃圾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成为案件的焦点。
2021年3月,河北曲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冬兰等六名被告人倾倒危废,犯污染环境罪。六人上诉称,该案中,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垃圾典型样品进行了检测,却未依法以检测结果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出具书面意见。而《检测报告》显示的样品检测指标浓度,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相关标准,不属于危险废物。
之后,保定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23年8月,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10月25日,林冬兰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24日已经从曲阳县检察院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其他5名该案被告人也已接到通知,让他们去检察院领取不起诉决定书。
一审六人获刑,二审发回重审
案件材料显示,曲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5日前后,时任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联源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冬兰,安排本公司经理林建滔将公司鞣制、加工皮革所产生的皮革碎料和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张占红负责处置、倾倒,公司会计陈温云向张占红之子张金铎微信转账12000 元。张占红又与刘永军商定由刘永军负责处置、倾倒该批危险废物,并让其子张金铎向刘永军微信转账4000元。后张占红以每车2000元的价格分别雇佣冉永会驾驶的货车和李晓雷驾驶的货车到联源皮业公司,在林建滔的安排下,两车分别装载皮革碎料和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27.195吨、19.7吨运至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镇连台村交由刘永军处置、倾倒。
刘永军以当地查环保无法卸车为由,又微信给付每车1500元好处费,让冉永会、李晓雷自行处置、倾倒。冉永会收钱后将危险废物倾倒在曲阳县支曹林场唐河河道内。李晓雷收钱后将危险废物倾倒在曲阳县庄窠乡洪山村和北马古庄村交界处的山坡上,后又转移至洪山村东北方向“羊儿岭沟里”。
该案六名被告人在2019年陆续到案。司法材料显示,该案曾两次被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21年3月,曲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冬兰、林建滔、张占红、刘永军、冉永会、李晓雷因犯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判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以及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六名被告人随后提出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认为,案涉垃圾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21含铬废物即“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业: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复鞣工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废料”,但相应特征不明确、可能有危险特性,且产废单位环评文件未明确为危险废物,故而抽取了典型样品并委托第三方商业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然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却未依据法律规定以检测结果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出具书面意见。
其次,检测报告中确定的检测数据显示,案涉垃圾的典型样品的检测指标浓度为:总铬:0.0668mg/L,PH8.4;总铬(1#)0.073mg/L、0.189mg/L,1PH4.72、2PH6.81。但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HW21标准,即总铬15mg/L,PH<2或PH>12,案涉垃圾不属于危险废物。
上诉状称,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显示,涉案垃圾最终被交由曲阳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处理,而后者没有处理HW21危险废物的资质。若指控罪名成立,案涉垃圾为危险废物,相关部门曲阳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均应负法律责任。
上诉状还指出,倾倒的垃圾并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倾倒的垃圾中含铬的污染物超过了排放标准3倍以上。
被告人上诉后,2021年9月,保定市中院该案认定部分事实未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检方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重审期间,案件出现转折。近日,林冬兰等六名被告人接到通知,让他们去领曲阳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目前,有五人陆续领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冉永会因在外地,近日将去领取。
五份不起诉决定书落款日期均为10月20日,其中显示,曲阳县检察院于2023年8月24日决定向曲阳县法院撤回起诉,曲阳县法院2023年9月21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曲阳县检察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曲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林冬兰、林建滔、刘永军、张占红、李晓雷不起诉。
10月25日,林冬兰向澎湃新闻表示,昨日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心情非常复杂。“下一步如何办,还要和家人商量。”
张占红的辩护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尹高峰律师表示,该案本该是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四年的刑事程序对六名当事人造成不小的影响。林冬兰曾因精神崩溃,入住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各当事人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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