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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规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
犯罪嫌疑单位: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2019年10月至11月间,王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另一犯罪嫌疑人以支付开票金额3%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某广告公司处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多份,累计价税合计人民币450万元,涉及税额25万余元(数额较大)。上述涉案发票均已抵扣,故王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案发后王某及其公司已将涉案税款补缴。
【合规建议】
对公司财务制度、税务制度和发票制度的合规化整顿,完善内部票据管理制度,建立发票内审制度,组建跨公司总部和各地分公司的监督内查小组,定期开展财务合规培训。
【办案过程】
接受王某及其公司委托后,我团队一以提供法律法规资料、培训讲解、专人专组指导等方式,向涉案公司及王某提供有关税务合规、企业经营合规、知识产权合规、劳动合规、数据合规、反腐败合规、诚信合规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和指导;二帮助涉案公司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层范围的和全体员工范围的法律知识和合规体系培训;三帮助和指导涉案公司成立了包括各级管理层参与、并以各部门负责人为监督员的合规化小组,从部门架构、工作流程、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合规化体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施运行。
【案件结果】
涉案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监督考察和听证会验收,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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