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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60%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怎么制定一份有效的遗嘱?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遗嘱的看法逐渐从避讳遗嘱、理解遗嘱、订立遗嘱转变。在现在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下,遗嘱能很好地简化手续、避免纠纷、隔离子女婚姻风险以及将财产留给指定非法定继承人,因此有着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生前立下遗嘱,连年轻人也不例外。
但是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立遗嘱的背景下,也有着越来越多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案件中,被认为无效的遗嘱占总数的60%。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呢?在《民法典》时代,又该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民法典》对于遗嘱的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而实际上,不同种类的遗嘱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需要注意细节,不能有漏洞,否则很容易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除了年、月、日与签名这两个必要因素之外,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且要求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以及代书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注明年、月、日以及签名;打印遗嘱通常被认定为通过打印形成的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不仅要本人签字,还要两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字;录音录像遗嘱除了要自己说、自己录以外,还需要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出镜并陈述自己的身份;而口头遗嘱虽然非常便利,但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便无效,需要重新订立一份遗嘱。
而公证遗嘱作为在《民法典》之前效力最高的遗嘱,即便现在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相同,但作为一个已经认证过的遗嘱,可信度也是比其他遗嘱形式更高的,被法院推翻的概率也更低。
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件事,委托人的母亲去世前将全部子女、孙子女召集起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整个过程也是用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本想解决继承问题,避免子孙后代产生纠纷,但最后却弄巧成拙。此时就牵扯出有关遗嘱的另一个有效要件,那就是见证人不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等,均不能成为见证人,就如同上述案例一般,自己的子女当见证人,自然导致遗嘱无效。
当然,除此之外遗嘱的内容也必须满足法定要求,比如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处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财产、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等。
由此可见,订立一份合格有效的遗嘱也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一份遗嘱涉及到很多方面,现在因为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多,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不要产生漏洞,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减少纠纷的产生,必要时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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