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谁来帮孤寡老人要回生前财产?这家法院首次指定利害关系人为遗产管理人
张阿姨未生育子女,丈夫去世后长期独自生活。虽然张阿姨生前立下遗嘱,但由于其他继承人对遗嘱存在异议,并有多名旁系晚辈自称张阿姨的养子女,怎样确定继承人员继续张阿姨生前未完成的诉讼?
为确保张阿姨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上海崇明法院首次指定利害关系人为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阿姨终身未生育,其父母早已去世,其丈夫于2013年去世,其本人于2019年去世,张阿姨有两个同胞兄妹分别为张大哥、张大姐。
2013年3月,张阿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其拥有的一处房屋遗赠给张大哥女儿(即侄女)张小妹,张小妹自愿负责照顾张阿姨,并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宜。
2013年12月,张阿姨书写的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名下一切财产由侄女张小妹继承,百年后的一切由侄女张小妹处理。
另,张阿姨生前曾多次提起诉讼,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张阿姨多次陈述自己是孤寡、无子女,其中,张阿姨于2019年曾请求判令妹妹张大姐的儿子(即侄子)张小弟返还财产120万元后,该案审理中张阿姨去世。
因张大姐对张阿姨的遗嘱有效性存在异议,并有多名张阿姨的旁系晚辈亲属自称张阿姨的养子女,对遗嘱也有异议,故张阿姨去世后,张阿姨的家人间产生矛盾。
为了尽快恢复张阿姨生前未完成的诉讼,张小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其为张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妹是张阿姨2013年12月所书遗嘱中的受遗赠人,现张阿姨已去世,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既影响了对遗产的有效管理,也使有关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此情况下,张小妹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及时、公平、顺利地实现遗产流转。考虑到张阿姨曾通过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表明其一切身后事宜都由张小妹办理,指定申请人张小妹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保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指定申请人张小妹担任被继承人张阿姨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条法律对于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能够并推选了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能够但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这四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确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但本案属于特殊情况,即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不能推选遗产管理人。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6条,受遗赠人张小妹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考虑到本案中张阿姨在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均表明其一切身后事宜由张小妹办理,相关内容属于遗赠人对身后事务的安排,虽不属于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直接指定,但作为遗赠人遗愿,在涉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审理中应受到尊重。特别是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其他诉讼中已由法院通过判决形式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履职能力,认定由张小妹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保障遗产的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也有利于维护全体继承人的整体利益。
该案判决后,张小妹得以凭遗产管理人身份提起了对张小弟的多起诉讼,崇明法院进行了妥善办理。张阿姨生前财产的继承僵局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为《谁来帮“孤寡老人”要回生前财产?崇明法院首次指定利害关系人为遗产管理人|小案大民生#44》)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