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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个人求助行为等,聚焦慈善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慈善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法律修改方式进行调整,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
此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修正草案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并对相关慈善促进措施等进行强化,围绕近年来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准“出招”。
看点一:完善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有关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民政部相关数据显示,通过互联网募捐的款项近几年每年增长率均超过20%。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修正草案明确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
同时,修正草案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网络信息化的今天,不能让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用公益信息为商业活动引流,披着公益外衣实现其背后的商业目的,必须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进行规制,用法律保障互联网慈善的公益性。”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说。
看点二: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
新设应急慈善专章是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正草案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
修正草案提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慈善组织要在应急慈善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的重视不可或缺。修正草案对政府部门引导、管理慈善组织开展应急慈善活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修正草案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将为更好发挥慈善组织在应急慈善领域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为畅通捐赠款物的分配送达等,修正草案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还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应急慈善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云新表示,修正草案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捐赠款物的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和帮助,有利于打通“最后一公里”,让捐赠款物高效流动到最需要的地方。
看点三:强化慈善促进措施
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修正草案强化慈善促进措施。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法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修正草案则新增了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王名认为,这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各种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修正草案还特别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慈善活动。
谢琼表示,社区慈善是社会治理与慈善发展在基层的融合,不仅符合邻里互助的中华传统美德,有助于社会慈心善爱的发挥,还可畅通社会成员参与社区治理的途径,增进社会团结,是未来慈善发展的重要方向。“修正草案特别提出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有助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成为人人参与的‘大众慈善’。”
看点四: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修正草案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当前,由个人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质疑。修正草案明确了个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部门的权责义务边界,能让大家在互联网上帮助陌生人时更放心,让爱心和善举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涂云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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