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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迎再规范:登记结算逐步与中国结算相衔接
证监会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10月20日,证监会表示,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体系,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3》”),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整体来看,《指引1》共八章113条,包括证券账户管理、权益登记和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指引2》共26条,明确了地方业务链建设技术指标、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指引3》共30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治理以及信息报送的范围、方式、时效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稳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逐步与中国结算衔接
登记结算方面,《指引1》主要进行了四方面明确:一是明确登记结算机构功能定位,强化机构责任,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机构的地位和职能,明确登记机构的条件和登记结算数据及时报送要求,要求登记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维护登记结算业务的严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连续性。
二是突出监管赋能和金融科技保障,结合区块链建设统一登记要素。统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要素规范,要求登记数据实时跨链报送至证监会中央监管链,逐步推动与中国结算的对接。此外,拟基于区块链平台,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统一信息门户,为企业、投资者和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登记托管数据查询渠道,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市场公信力。
三是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辖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机关与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登记机构及其登记、存管、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和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登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有关业务自律管理规范。
四是求同存异,便利多层次资本市场间对接。按照稳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逐步与中国结算衔接的精神,从初始登记、确权、变更登记、管理服务、清算交收等方面从严规范,要求登记机构应认真办理初始登记和确权登记、完整记录股权变动,做到变更有据可查、企业托管后历史沿革清晰,为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间登记结算业务对接奠定基础。
证监会表示,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行办理,或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子公司办理,各市场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
“登记结算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职能和重要业务,因此有必要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统一业务规则,明确业务规范,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质量,提升公信力,为做好各项服务提供必要支撑,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合作对接,便利监管。”证监会指出。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具体要求
整体来看,《指引2》主要有5方面内容,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地方业务链建设技术指标、地方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业务智能合约化、数据可信共享、创新服务整合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相关主体职责。明确证监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区块链建设工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方业务链建设和安全的检查、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加强政府资源、政策及资金支持;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地方业务链建设和安全情况检查;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地方业务链建设和运营工作,推动业务创新发展,促进地方业务链安全可控。
二是明确地方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要求。强调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运维体系,并充分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地方业务链的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
三是明确业务的链上智能化。明确运营机构应按照监管穿透要求,将业务系统与地方业务链深度整合,以智能合约的方式,积极推动现有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
四是明确数据可信共享有关要求。强调地方业务链需满足监管链对全局身份设计要求和对跨链用户身份的识别要求,并根据授权调用相关数据。
五是鼓励创新服务整合与接入。在满足监管穿透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运营机构给予地方业务链并按照跨链服务规范,通过赋能服务平台进行服务创新或引入第三方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地方业务链报送数据
《指引3》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治理以及信息报送的范围、方式、时效性,以及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数据安全方面,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应具备相关的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合法、合规,防止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在存储、治理、授权、传输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信息报送范围方面,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报送的信息范围,报送的信息需进行有效治理和质量检查,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和有关监管要求。
信息报送方式方面,明确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地方业务链报送数据,未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证监会提供的报送专链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由报送专链更改为业务链时,应确保已报送数据的延续性。
信息报送及报表确认时限方面,一是明确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未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业务数据的时限;二是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度报表的审核、确认时限。
监督管理方面,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度报表的审核职责以及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职责,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专业支持和监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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