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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后期制作受托方交付的成果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行使的是何种解除权?
【原创】文/汐溟
电影后期制作受托方向委托方交付了工作成果,委托方以工作成果不合格,构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其行使的是何种解除权?是基于违约的法定解除权还是非违约的任意解除权?
案例
甲与乙签订《电影后期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为其动画电影进行后期制作,双方约定工作成果分三期进行,其中第一期制作费用为96万元,制作费用包括生产项目为二维分镜、三维分镜、三维动画内容制作费用。签约后甲向乙支付服务费24万元。后双方在具体场景制作上进行了沟通,乙也向甲交付过分镜成果。2021年10月16日,甲向乙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乙未能向甲交付任何合格工作成果,影响项目进度为由解除合同。
争议
甲认为乙未交付合格工作成果,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其基于违约事由而行使法定解除权;乙则主张其交付的工作成果甲虽不予验收通过,但乙并未构成违约,甲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
评析
笔者支持乙的观点,甲虽不认可乙交付的分镜工作成果的质量,但据此解除合同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在合同未对此约定为解除事由的情形下,乙交付的分镜工作成果虽未获得甲的验收确认,但无法据此认定乙构成根本违约。理由如下:
第一,甲委托乙为其制作的动画电影提供后期服务,双方之间具有委托性质;又因为乙处理的是动画电影的后期工作,属于智力性创作劳动,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创作的性质。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创作服务,创作的工作成果能否通过委托方的验收,除受受托方己方行为约束外,还受委托方主观期待等因素制约,是否通过验收,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统一要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退一步讲,即便受托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基于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创作服务,出于审美的主观性,也可能无法通过委托方的确认。故而,在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受托方应按照合同及委托方要求提供创作服务,交付工作成果,如无法通过验收,应根据委托方的修改意见继续完善,直至通过验收为止。严格来讲,除非工作成果的制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初次交付的工作成果无法通过验收并不构成违约,但若拒绝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修改工作成果,停止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将构成违约。
该案中,乙向甲交付了分镜成果,但未获得甲的认可,甲并未指出乙交付的分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制作内容或标准,即甲对乙工作成果的否定并非基于客观标准,而是基于主观标准。该种情形下,甲应该提出修改意见,给予乙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甲未指出乙交付工作成果存在违约之处,也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乙并未构成违约。在此基础上,甲虽以乙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在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时,甲行使的实际是任意解除权。
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该案中任意解除权还是基于根本违约而行使的法定解除权都可以产生解除的效果,区别在于解除后对合同已履行部分的清算处理。通常,对于履行的事实,应先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能够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解除权。如当事人无违约行为,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行使任意解除权。
相关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4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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