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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在海上运砂时进水沉没,两男子因危险作业罪获刑
内河船舶超航区航行,在海上运砂,途中船舱进水,船舶沉没——10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危险作业案,三名被告人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6月,河南驻马店籍散货船“宇洋01”轮从福建福鼎装载约4500吨砂子驶往长江口,途经宁波象山南田岛附近时,船员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处大量进水,用潜水泵排水无果。倪某喜向李某超报告后,四名船员弃船跳水,全部被其他轮船救起,“宇洋01”轮沉没。
法庭查明,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新蔡县鑫运航运公司实际管理人。“宇洋01”轮2011年建成后,他以此抵押,向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50万元,因船舶经营不善,还不上贷款,2016年与银行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为办理船舶过户,银行与公司签订《船舶运输委托经营合同》。2021年4月,李某亮为方便公司继续使用“宇洋01”轮从事水路运输,采用伪造银行印章、让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等手段,向地方海事局申领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被告人倪某喜系“宇洋01”轮船长。去年6月,被告人李某超在明知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指使倪某喜驾驶“宇洋01”轮至福鼎市七星岛附近非法运砂。倪某喜明知船只存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指令驾船到指定水域运砂并在海上航行,导致事故发生。海事部门认定,李某超、倪某喜系事故直接责任人。
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责。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刑责。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李某亮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倪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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