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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投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投资比例应如何确定 ?
【原创】文/汐溟
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确定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但最终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另一方当事人超出约定投资额支付投资款,双方开机前确认的预算已超出原有预算。一方当事人仍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执行,能否被支持?
2021年4月5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投资制作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是指剧名《××》的电视剧的制作经营,包括本剧的剧本创作、电视剧的摄制、宣传、发行等。
第一条约定,本剧预算总投资为3,6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在本剧建组后,按照本剧实际筹备情况,以开机前十天调整制定的本剧摄制组经费财务预算为准(甲乙双方以此预算确定最后的投资比例)。第二条约定,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投资额为2,6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2%;乙投资额为1,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2021年4月20日至7月24日,乙共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2021年5月8日,甲乙确认涉案剧组的拍摄预算为47,347,100元。涉案电视剧摄制组于2021年5月5日建组,2021年5月8日,甲乙双方确认涉案剧组的拍摄预算为47,347,100元,2021年5月9日开机拍摄。该剧发行产生收益后,乙要求按照28%的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21.12%确定分配比例。乙的投资比例应如何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一致,确认收益分配比例应先确定投资比例。
乙提出投资比例为28%的合同依据为第二条“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投资额为2,6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2%;乙投资额为1,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的约定,该条直接约定乙投资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28%。拍摄制作中,乙实际投资1000万元,故乙要求按照28%确定投资比例。但是,该条同时约定,甲投资26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2%,实际拍摄制作中,甲投资超出2600万元,双方确认的预算为47,347,100元,甲实际投资3734.71万元,较约定投资额超出1734.71万元。乙以合同第二条为依据提出确定投资比例的主张,但该条同时约定了甲乙的投资额和比例,该条款应作为整体来对待,不可割裂适用,否则有违诚信及公平。例如,若乙支付1000万,投资比例为28%,但甲仅支付100万,该种情形下,甲若仍主张投资比例为72%,必会严重损害乙的利益,乙不可能同意。同理,反之亦然。合同第二条系一个整体,乙28%出资比例以其支付1000万元,甲支付2600万元为条件,当甲支付的投资额存在变化时,该条无法作为确定投资比例的合同依据,应依据其他条款来处理。
其次,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剧预算总投资为3,6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在本剧建组后,按照本剧实际筹备情况,以开机前十天调整制定的本剧摄制组经费财务预算为准(甲乙双方以此预算确定最后的投资比例)。”3600万元投资仅为预算,是签约时的初步计划,执行中存在变化的可能,而调整变化的最终依据是开机前双方确认的财务预算,同时双方同意以确认的财务预算确定投资比例。所以,3600万只是投资预算,实际投资额以双方确认的财务预算为准。合同第二条“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投资额为2,6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2%;乙投资额为1,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的约定,描述的是决算与预算一致,确认的财务预算为3600万元时的投资比例情形。故而两条约定并不冲突。在实际财务预算并非3600万元时,应依据合同第一条来确定双方的投资比例。具体而言,应以开机前双方确认的财务预算来确定投资比例。2021年5月9日该剧开机拍摄,5月8日,甲乙确认涉案剧组的拍摄预算为47,347,100元,乙实际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其投资比例应为21.12%。
值得注意的是,开机前双方确认的财务预算47,347,100元仍为预算,并非最终决算,因此时并未开机,电视剧也并未拍摄完成,实际投资额和该预算也可能并不一致。但是,尽管同为预算,3600万元预算是签约时,即2021年4月5日的预算,而47,347,100元预算为2021年5月8日的预算。在后的预算更为真实。而且,合同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以此预算确定最后的投资比例,该约定表明双方放弃决算的权利,无需在拍摄完成后进行决算,无进一步确定投资比例的程序,仅以确认的财务预算为准。尽管该约定不尽合理,存在一定漏洞和风险,当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2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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