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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未交付演员肖像授权书,委托方能否拒付制作费?
【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或其他视听作品的拍摄制作过程中,负责制作的一方可能承担交付演员肖像授权书的义务,以消除作品完成后存在权利瑕疵而引发纠纷的隐患。若合同约定制作方应该提交演员肖像授权书但却未提供,委托方能否因此拒付制作费?
2021年5月31日,甲与乙签署《视频广告拍摄制作合同》,大致内容如下:甲委托乙拍摄、制作视频广告片。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乙在拍摄前,需向甲提供由乙推荐使用的、且在本视频中参演的所有演员的肖像权使用有效授权书。签约后,甲支付了前两期合同款,乙向甲交付了广告片样片,甲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乙要求甲支付第三期合同款,甲以乙未提交演员肖像权使用授权书为由拒绝。甲的拒付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涉案合同约定,在视频广告片拍摄前,乙应向甲提供参演演员的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履行中,乙并未向甲提交演员肖像授权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因未交付肖像使用授权书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是否包含无法取得剩余50%合同款的责任?或者甲拒付50%合同款有其他的法律依据吗?
义务的性质和违约的形态会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违约可分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及拒绝履行等形态。在视频广告片的委托创作关系中,作为受托方的乙,应按照合同及甲的要求完成视频广告片的制作,其质量应能通过甲的验收,制作并交付合格的视频广告片是乙的主给付义务;而且,甲乙双方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在该种性质的合同中,受托方的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智力成果,故而决定合同类型的、固有义务是提供创作劳务。在视频广告片的制作中,需要演员的参与,由乙选择演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支付酬金并取得肖像授权书。提供肖像授权书是乙的从给付义务,对其违反,不会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以最为严重的拒绝履行为例,即便乙拒绝或无法提供演员的肖像授权书,但演员聘用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乙,且在乙已经向演员支付酬金的情形下,即便无肖像授权书,乙也无违约或侵权责任。纵使乙因未获得演员的肖像授权书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甲作为委托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享有视频广告片的版权,且基于各自的权责划分,甲也无过错,与演员之间既无合同责任也无侵权责任。所以,演员的肖像授权书只是更能保障甲合同权益的安全,提升其合同利益,即使欠缺,也不会产生破坏性的损害后果。既然没有严重的损害后果,那么乙也便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进一步讲,既然乙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甲拒付乙50%的合同款的依据是损害赔偿,显然于理相悖。
乙提交演员肖像权使用授权书在前,甲支付50%合同款在后,甲能否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通说认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主给付义务的违反为要件,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应先支付价款而未支付,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买方付价款,卖方交货,构成各自的主给付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对待给付关系,具有内在有机的牵连性。该案中,如前所述,乙的主给付义务是制作并交付合格的视频广告片,肖像授权书的交付只是其从给付义务,并非主给付义务的性质,而且,该义务的履行对甲的合同目的也无直接、决定的影响。与之相反,支付合同款是甲的主给付义务,获得合同款是乙的主要合同目的及权益。肖像授权书的交付与合同款的支付之间既无对待关系,也无对等性。甲据此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法成立。
乙未向甲提交演员肖像授权书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不得以此拒付合同款。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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