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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拟规定: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海域质量
2020年12月12日,福建厦门,观音山沙滩,中交三航局工人正在对直径2.8米排污钢管进行焊接拼装,之后再运到相关海域,进行排污管铺设工程。视觉中国 资料图
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交本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强化海洋环境质量方面,三审稿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同时规定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杨合庆介绍,海洋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地上。海洋环境保护要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三审稿对此增加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二是,要求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
为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三审稿增加针对性规定:一是,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
在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方面,三审稿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增加规定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此外,三审稿还规定加强海洋环境监管监测,更好发挥科技和信息的作用,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如明确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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